林議員晉章:
請控制室播放圖示。局長,你們最近在推動禮讓行人的政策,響應郝市長的要求
,我覺得你們做得很好,甚至到萬華區或青年公園去宣導禮讓老人及長者行的安全等等,我都覺得你們做得很好。
不過最近在議會門口,就是逸仙路與仁愛路轉角人行道有一座變電箱,上面有畫很漂亮的交通宣導,結果上面寫:秒數不足時勿強行通過。包括發出來的宣傳資料也一樣。
圖示1,「交通局(DM)友善臺北、行人優先」,不管什麼車都要禮讓行人,這樣很好,友善臺北、行人優先的宣導都很好,但是還是有寫:秒數不足時勿強行通過的宣導。
就是在DM右下角的地方,寫著秒數不足時勿強行通過,還註明不要與小綠人賽跑,是不是剩下2秒就不能通過?5秒鐘還可以通過,是不是?
林局長志盈:
原本小綠人的設計是在最後6秒鐘的時候會跑步。
林議員晉章:
對,可是還是綠燈。
林局長志盈:
只是提醒用路人,如果跑步過得去就可以,如果跑不過去就不要勉強通過。我知道林議員的意思,就是行人應該被優先尊重的,只要行人還走在車道人行道上,汽車應該禮讓行人優先通過
,因為行人比較弱勢,沒有防護。
林議員晉章:
今天我要引經據典,引據相關法律與你探討,這些法律都是請你們去蒐集來的,我逐一與你們探討一下。
圖示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國大陸不守法的情況比臺灣差太多了。局長,你同不同意?
林局長志盈:
這部分我們可再加強改進。
林議員晉章:
中國大陸完全都沒有禮讓行人,我們來看看他們的法令是怎麼寫的?當通過沒有交通號誌、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條文寫的很好,行人優先,結果是一塌糊塗。
然後機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行人穿越道,應當停車讓行。條文是絕對優先,其中特別強調兩點,第二項是講行人穿越道絕對優先,第一項是沒有交通號誌、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統統都是行人優先。中國大陸的交通法規規定,沒有行人穿越道時也是行人優先,他們法令訂定的這麼絕對。我們再來看澳大利亞道路規則
。
圖示3,「澳大利亞道路規則」,駕駛人無論在任何時刻,只要接近行人穿越道,都必須放慢速度,以隨時能夠煞車停止於行人穿越道之前;且只要行人行走在人行穿越道上,駕駛人都必須先停止以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就是在行人穿越道上,澳洲對於沒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並沒有規定,不過人行穿越道有絕對的權威
。
圖示4,「美國維吉尼亞行人、機車、自行車法規」,駕駛人在交岔路口遇到行人穿越時,除非已有指揮人員現場指揮或者已設置交通號誌來指揮交通動線之外,無論該路口是否設置有行人穿越道,皆須優先禮讓行人穿越。在美國維吉尼亞,不管有沒有行人穿越道都是行人優先。
英文的部分,你們可能翻譯錯誤,基本上是講快速道路或一般街道十字路口等等,這部分請你們改正,你們這部分的翻譯錯誤。再來看紐約的部分。
圖示5,「美國紐約車輛及交通法規 」,當行經非號誌化或號誌無運作之路口時,機動車輛駕駛人皆必須減速甚至完全停止以禮讓行人優先通過。
在路段中,若設置有行人穿越道,當車輛正在行駛而行人正在穿越時、或行人正穿越對向路段但其離機動車輛很近,足以產生安全之虞時,機動車輛駕駛人皆必須減速甚至完全停止以禮讓行人優先通過。 美國對於行人穿越道也是絕對優先,在沒有號誌的情形之下,還是行人優先。再來看加州的部分。
圖示6,「美國加利福尼亞車輛準則」,駕駛人在交岔路口遇到行人穿越時,無論該路口是否設置有行人穿越道,皆須優先禮讓行人穿越。
當機動車輛接近行人時,無論是否設置有行人穿越道,駕駛人皆有義務提高警覺、減速慢行以及一切可能之操作行為來確保行人穿越時的絕對安全。無論路口是否設置有行人穿越道,當前車停止以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後車也必須暫時停止,禁止超越前車。再來看英國的部分。
圖示7,「英國快速道路準則」,機動車輛駕駛人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必須提高警覺、減速以察覺是否有行人通行,當行人正在通行時,駕駛人必須停車等待其穿越並不可做任何干擾(如拉轉引擎、鳴按喇叭)。英國提到沒有行人穿越道的時候,到底權屬為何
?再來看看日本的部分。
圖示8,「日本道路交通法」,行人在人行道上之通行權利優先於機動車輛,機動車行經人行道時應先確認是否有行人穿越,若有則應暫停禮讓;遇有自行車與行人共道之人行路段時,亦規定自行車必須靠著外側機動車道慢慢行駛。再來看紐西蘭的部分
。
圖示9,「紐西蘭交通(用路人)規則」,機動車輛駕駛人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必須減速甚至完全停止以把路權優先禮讓給行人。
我們來看看臺灣的相關規定為何?
圖示10,「臺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臺灣的法規採用最嚴格的,只有行人在穿越道就有絕對的優先權。
圖示1,「臺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這部分就是專家學者與交通單位主政者沒有發掘這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是絕對的,不管在有無行人穿越道都是絕對優先。
但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提到:行經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就要處罰。結果處罰規定只針對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才處罰,對於無設置行人穿越道的部分就沒有處罰規定,這一點你們專家學者都看不出問題所在?
本席質詢時間有限,後續還有一些資料,書面的部分已經提供給你們參考了,希望你們能夠詳加參閱。坦白講,對於我國的相關法令,真的很落伍、很無效。針對這部分,我一定要大力批評,這些專家學者及交通局主事的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