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警政衛生質詢影音]委託代清運者處理垃圾 垃圾分類不落實

林議員晉章:衛生局局長先不用上備詢臺,但我要表示的是,昨天我到了醫師公會及中醫師公會遇到你,所以這點要給你肯定,因為我聽中醫師公會朋友講,過去的衛生局局長比較少重視他們,因此我今天質詢的重點就在其他的局處。 

吳局長,本來我今天打算邀請倪副秘書長列席備詢,他是你前任的環保局局長,可是因為他今天剛好開會不能來,否則我要問問他相關的感覺。吳局長,對於臺北市的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目前執行的狀況,你看法如何? 

吳局長盛忠:報告議員,臺北市實施垃圾分類成效非常卓著,早期在我們還沒實施垃圾分類時,每天垃圾處理量有3,000噸,目前大約剩下1,000噸左右。 

林議員晉章:你滿意嗎? 

吳局長盛忠:成績不錯,但還是有努力的空間。 

林議員晉章:還有那些地方要努力? 

吳局長盛忠:大概有2個地方必需加強,一個是比較商業性的資源回收。另外一個是代清除垃圾的問題。 

林議員晉章:代清除垃圾的部分,你準備要如何改進? 

吳局長盛忠:我們有2個處理機制,一個是在收取的時候,我們會勸導他們做好垃圾分類,否則我不收,如果他們要強制進入處理場,我們就會處分他們。也就是一部分的垃圾會經由代處理公司將垃圾載至焚化廠焚燒,而我們的垃圾焚化廠有一個處理機制,會檢查他們是否有做好垃圾分類。 

林議員晉章:局長,你的講法相關法條都有規定,但問題是你們做了多少?雖然相關的數據我還沒有完全拿到,但現在請大家看一下照片的表格。局長,這是你們提供給我的資料,我特別關心到底臺北市的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成效如何?請大家看臺北市的總垃圾量。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在民國88年馬英九擔任臺北市長時開始實施,它是依據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我特別將其時間點往前推算5年,就是民國84年的垃圾總量是多少?表上的資料是142萬公噸,現在我們看看去(99)年的垃圾量,請問有沒有成效?確實有成效,因為只剩下59萬公噸,足足減少了八十三萬四千多公噸。就是由142萬公噸減59萬公噸,剩下83萬公噸。也就是說從84年到99年,臺北市的垃圾量降低了將近60%,如你講的成效良好。我們再看看你們所提供的資料,區隊收取的垃圾量就是我們一般家戶的垃圾。 

吳局長盛忠:是。 

林議員晉章:84年是129萬公噸,到了99年是37萬1,000公噸,整整少了九十一萬九千多公噸,減少71%的垃圾量。也就是家戶的垃圾減掉了71%,但總垃圾量卻只降低58%,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我們仔細看一下,就是代清除垃圾量的問題。代清除垃圾量在民國84年是13萬3,000公噸,到了民國99年,變成21萬9,000公噸,增加了八萬五千多公噸,也就是增加63%。局長,你看到這樣的數據有什麼看法? 

吳局長盛忠:我從2方面向議員說明,第一,如同我剛才講的未明顯降低的垃圾量應該是從包括商業性及代清除垃圾這2方面來的。而商業性垃圾可能因為經濟景氣好,垃圾量自然會變多的緣故;至於代清除垃圾大都是從公寓大廈來的,這部分的量應該不會…… 

林議員晉章:我曾經試圖去調查、瞭解,你剛剛所講包括社區學校、公寓大廈及社區等大都委託代清運,像我們議會的垃圾也是委託代清運,但我們議會每一樓層都要求要做好垃圾分類,所以我們垃圾分類做得很好。我也曾經問了一家電視公司,他們所在的整棟大樓都是他們所有,他們說也都將垃圾委託清運並做垃圾分類,因為業主是同一個人所以沒有問題。 

我還特別去瞭解其他商業性的大樓或社區,他們認為反正垃圾是以議價方式委託代清運,也不用買垃圾袋,可是不同樓層有不同的公司,甚至同一樓層有很多家不同的公司,在這種情況之下,如同你剛剛所講的,你們依照規定會在垃圾送進焚化廠時檢查,但問題是你們檢查了多少?這是我們對你們質疑的地方。好,縱然被你們檢查出來了,你說要罰代清運的業者,請問罰了多少?這部分我們也質疑。其實依規定你們也可以罰委託的廠商、公司或公寓大廈等等,但問題是代清運業者有沒有檢查?都沒有。在這樣的情況下,一般的家戶垃圾確實垃圾分類做得很好,但是很遺憾的,那些代清運業者及一般民間的垃圾分類都幾乎沒有在做,這從數據上就可以看到。請問局長,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他們? 

吳局長盛忠:我們一方面對他們加強宣導,另一方面是對不合規定的業者加以處分。 

林議員晉章:局長,宣導比較重要,不要我今天一講你就去處分。 

吳局長盛忠:不會。 

林議員晉章:我認為要從根本做起,當年馬英九擔任市長的時代,我們就提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也就是在91年訂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以取得法令的依據,但你們在93年10月22日 訂了一個臺北市資源垃圾強制分類回收管理辦法,坦白講,我認為其位階是不太夠的,所以我覺得你們可以考慮將其改為自治條例。該辦法訂了很多的罰則,其實都類似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的罰則,但你們的執行力是有問題的,所以你們應該將該辦法改成自治條例,除了這部分之外,你們也應該加強去宣導,宣導之後,對於違反者該處罰就處罰,不要我今天一講你們就開始處罰,然後將責任往我身上推。 

吳局長盛忠: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