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

[市政總質質詢影音]郝訟市府 無責首長 無辜市民

市政總質詢第13組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 日

質詢對象:郝市長龍斌

質詢議員:楊實秋  吳世正  林晉章  厲耿桂芳

     計4位 時間1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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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15日──    速記:郭剛字

林議員晉章:

    我很高興楊實秋議員今天能夠經過自己的摸索提出這席話,最起碼他能夠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中國有一篇禮運大同篇,就有一段「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覺得楊議員的精神,就是從他對孩子的瞭解當中,將他的經驗傳承給臺北市,甚至全國有這種病症小朋友的家長。

今年年初,教育界曾經發生霸凌事件,那時全國各界一片撻伐這些霸凌的小孩和家長。那時我就在自己的臉書上寫上一段話,我說:「現在大家對霸凌的小孩和家長一片撻伐,但有誰去了解到這些霸凌小孩的家長他們的無助,社會有沒有人去關心這些霸凌小孩的家長」。楊實秋議員和我說過,他太太為了小孩子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小孩,甚至他有想要將小孩送到美國去。楊議員和我後來研究的結果,他們夫妻不可能兩個都過去,只能一個人陪小孩到美國,所以兩個夫妻要分居。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是他太太陪小孩去美國,但他小孩的個子比媽媽高,萬一小孩出手的話,媽媽真的沒辦法應付。

    市長,今年年初發生學生霸凌事件時,我就寫了上述的話,我希望社會大眾能關心這種情形,很高興最起碼楊議員已經走出他的陰霾,我希望市長及在場的局處首長,真的要關心這群人。市長你認為如何?

郝市長龍斌:

    我絕對認同兩位議員的看法,依我自己的經驗所知,大概有2%的新生兒會有這類的問題,但這些人並不見得未來都沒有希望,其實我們都看過很多好的案例,包括一位我的好朋友,也是大家很熟悉的孫大偉先生就是。所以我們在特殊教育方面,要積極發覺他們的潛能及特長,給予他們適當的引導,讓他們不只是活的快樂,更要活的有尊嚴。

    另外有關霸凌的事情,我同意議員的意見,就是他們行為的偏差是因為有先天上的問題。我們如何因勢利導,讓他們走向正途,不要因為他們先天上和我們不一樣,而造成發生大家都有遺憾的事情,而這些都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所以我們會加強特殊教育,有關特殊教育的預算,我們也會給予增加。針對特殊兒童的關注,我們希望透過專業的教育和訓練,讓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都能夠了解特殊兒童的需求所在。

林議員晉章:

    我希望在臺上的各位局處首長,不要把它當成是別的局處的事情或是市長的事情,其實你們都要與市長同樣的高度來看待這類事情。

    我再和市長探討96年底市府答應議會有關「修改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這部分市長也同意,經過4年後,最近教育局已經將相關修正案送到市府法規委員會,市府法規委員會審查後還要再送到市政會議討論。我希望你們一定要在3個基金會的預算付委之前修改好,因為這部分先修訂好,才有辦法去討論預算如何讓它通過。

郝市長龍斌:

    我們會在最短期限內通過市政會議,然後送到議會審議。

林議員晉章:

    因為教育局已經送出去了,這點請市長要瞭解。

郝市長龍斌:

    是。

林議員晉章:

    接下來請大家看投影片。在歷經這麼多任的市長當中,我將我的一些感想提供給市長及市府團隊參考。

    戒石銘就是宋史本紀提到太平興國8年4月間宋太宗頒布「外官戒諭辭」並銘刻於石,他寫了「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4句話,用以告誡天下官員,上有青天、不可欺壓百姓。市長,這是很久以前的話,而在我個人的感覺,郝市府要如何在各方面尋求改進?

    下一張,「郝」訟市府、無責首長、無辜市民。我總共選擇7個理由,第1個市府好訟,首長無責;第2個答覆理由不足,首長未深入了解爭議;第3個聯繫不足,市府無首;第4個欺下瞞上,市長成為冤大頭;第5個市府要點、規則、辦法大於自治條例;第6個立法缺失,市民承擔;第7個文件調閱受阻,議會監督失利。

    下一張,在「市府好訟,首長無責」方面,我舉一個市府首長宿舍案為例,98年7月20日陳情人遞送公開徵選文件,請求市府協助國有財產局讓售583地號國有地。捷運局98年8月19日已將各家申請人參與甄選文件轉送至本府機關代表(包含財政局)。98年9月23日更新案實施者評選會,財政局為評選委員。財政局明知業者請求市府配合國有土地讓售,卻仍於98年10月2日簽呈告知市長,錯誤引導本案中市府宿舍戶數仍有不足,使市長核定價購本案583號國有地。

下一張,100年7月13日判決書指出:「……『公益』於本案中全未經考量,難認確實依法行政。據此,原告…並非全無;循行政程序法第145條向臺北市政府為損失補償請求,或援用同法第147條為向臺北市政府為契約之調整或終止主張之餘地,並此指明。」以上是法院指出來的。

    下一張,100年9月8日議會協調後,陳情人依法院判決願放棄終止合約與請求賠償,部分讓步 (與市府共同申購583號國有地)。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依倪副秘書長100年10月14日會議結論,於同年11月2日函回覆:「……故本局無理由撤回申購……貴公司若仍有爭議,建請循民事訴訟程序辦理」法院有3個判決,民眾有2個放棄意願,希望與市府調整契約,大家一起和解。結果你們還寫要循民事訴訟程序辦理,導致9月8日議會召開的協調會是白開的

    下一張,我們再看「市府好訟,首長無責」第2個例子。就是柏泓公司的街道家具案,我對長達12年的契約期間是有意見的,但當它在97年11月27日開始進行仲裁程序,預定99年2月16日市府與廠商完成仲裁程序,結果市府早於98年10月1日終止契約。如果是這樣,當時為何要仲裁?

    下一張,我們再看第3個案例,就是「捷運聯開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案」。98年7月7日作出仲裁判斷,市府同意仲裁,結果

98年8月20日捷運局委任律師提出不提撤銷仲裁:「不低之敗訴風險且須負擔高額成本」,但仍簽報市長核准提起撤銷仲裁之訴;99年4月14日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市府敗訴,訴訟費用420萬由市府負擔。

    下一張,在一連串的花費後,郝市府如何為市民節省開銷?

當開發商公司有提供10億餘擔保金信託於台北富邦銀行專戶,有沉重資金壓力時,市府與開發商3次協商後,終於發函給開發商說「……另請貴公司依協議書規定辦理支付本府提起撤銷仲裁民事訴訟裁判費新台幣419萬8,688元……」,市府是趁火打劫。律師向你們說不要提仲裁,但你們硬要提仲裁,待判決市府敗訴,最後要和解時,竟然叫民眾出裁判費。

下一張,第4個案子是豪門世家案。本案沒有民眾來找我,是我自己跳出來說的。原告請求二億九千五百餘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25日判決,市府應賠償一億一千四百萬元。結果原告負擔61%訴訟費用,市府負擔39%,也就是原告只贏39%。後來市民希望依判決結果結案,但市府仍自負訴訟費用提起上訴,費用高達一百七十四萬餘元,法官勸諭雙方和解。市民的納稅錢市府拿去當作訴訟費,說不定將來市府還會說一百七十四萬餘元的訴訟費要和解的當事人負擔。
第2個題目「答覆理由不足,首長未深入了解爭議」,這裡有一個首長宿舍案,協調會的理由寫了3張紙,市政府回答的公文只有3行字而已,「本更新案分回房地,本府將做為首長宿舍使用,考量首長宿舍集中管理維護之使用便利性,本更新案其他基地為本府首長宿舍的最佳適宜地點,本局仍有購置前開國有房地之政策需求」,財政局一直說宿舍不夠,市政府各單位卻說夠,業者在簽約評審的時候承諾會給26戶,市府只需要25戶,財政局局長還騙市長說不夠。

第3個題目「聯繫不足,市府無首」,林大德案協調結論寫了6頁的理由,市府用一頁半。我們以前罵中央政府官僚,沒想到臺北市政府更官僚,法院現在都把雙方的攻防寫的很清楚,然後把爭點提出來,法官如果採原告之見的話,也必須對被告說明為什麼沒接受被告的意見。結果市政府這麼官僚,公共工程拆2次補償1次,陳情人的建物5/7是屬於捷運聯開用地,2/7是屬於計畫道路用地,陳情人主張要全部拆除,但是市長在98年12月31日的公文,發文要拆除建物5/7並指出拆除後之剩餘建物請自行負責安全及管理問題,之後陳情人就剩餘的2/7建物整修完畢,結果新工處又來徵收開闢剩餘2/7房地,然後還簽報市長只發給一次的拆遷補償費補之前不足的差額,捷運局不與新工處協商,一次同時拆除補償於先,竟於市長核准整建後,新工處2拆民宅卻簽報市長核准總計一次補償於後,市政府橫向聯繫不足於先,群龍無首於後,市府失職於先,虐民於後,高價標售低價徵收,市府形同強搶,485-1地號為民國90年的建照之法定空地,94年6月15日取得執照,94年9月使照以後,都市計畫環狀線公開展覽變更485-1地號部分為環狀線用地,96年市政府公開標售聯開大樓房地,陳情人以每平方公尺73萬元購入485-1地號,98年核定都市計畫變更,從485-1分出485-2歸入環狀線用地,99年新北市政府以每平方公尺13萬元徵收,購入時73萬元徵收時13萬元,陳情人3年內損失700萬元,我親自跟市長講過,陳情人向新北市政府申訴,新北市政府開了4次會議請臺北市政府協商退還差額,結果市政府堅稱標售無誤,導致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請陳情人提起行政救濟,96年標售的時候早已經公開展覽了,市府怎麼能夠不盡告知的義務,報導都寫出來了,結果結論是什麼?新北市徵收無誤,臺北市標售無誤,是下民易虐。

第4個題目「市府欺上瞞下,市長成為冤大頭」,市府首長宿舍案,業者在98年9月13日評審的時候已經向市政府保證,市府日後至少分回26戶宿舍,市政府只有要求25戶,但是市長10月2日簽核的時候,仍然被告知分回宿舍不足,只能分到19戶,業者的承諾,沒有人讓市長知道,公共工程一屋兩拆案,第2次拆除的時候僅簽報市長補償一次拆除的不足差額,有沒有告訴市長市民的建築物是市長同意修繕完畢後,又被第2次拆除?

第5個題目「市府要點、規則、辦法大於自治條例」無法無天,這個報紙曾經登過,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有3套標準,後來我發現又多了一套,一市四制,如何公平?第1種,內雙溪森林自然公園太平國小,是市刑大用地,市府起訴拆屋還地計發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產業發展局跟教育局主辦,這是一種案例;第2種,大安森林公園14、15號公園,發給拆遷補償但沒有追索5年的使用補償金,這是工務局主辦;第3種,大龍老人社會福利中心,是發給拆遷補償同時還扣抵5年的使用補償金,社會局主辦;第4種,消防局的松江分隊,民國96年就發給拆遷補償費,時隔4年後再追索5年使用補償金,第4個案例到底是要追幾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都可以追償嗎?那大安森林公園是不是可以追償?消防局是依照審計處跟財政局的要求辦理,財政局是依照「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法律位階高於「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嗎?怎麼會這樣?包括審計處也有這種看法。

建國市場人行道案,當「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會產生什麼樣的情況?民國52年已經存在的「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市政府原來要把他廢除,但是因為有違建修復的修繕部分尚待釐清,民國90年就被市議會退回市政府,至今沒有下文。但是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已經以新的條例取代舊的違章建築拆遷救濟安置規定,結果今天各局處居然還簽報市長去引用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去發放拆遷補償費給民眾,這種事情怎麼會在市府裡面發生?居然辦法大於自治條例?

第6個題目「立法缺失,市民承擔」,你看剛剛講的,「一市四制,法無明訂」,用法應該要從優解釋,為政者要不患寡而患不均,剛剛講的使用補償金和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有的是一邊補償一邊追償,是社會局的案例,發放公共工程拆遷補償不追討5年使用補償金這是工務局的,最差的是什麼?不核發公共工程拆遷補償金,甚至於還要追討5年使用費,就是內雙溪森林公園太平國小市刑大的案例,這個就是不患寡而不均,一市四制。

再看另一個計程車司機的案例,計程車司機陳某,因為觸犯刑法第231條妨礙風化的車夫罪,而被市府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證,並吊銷駕駛執照,但是民國88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7條,「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但是當年因為彭婉如的命案,立法者修法,行政院、立法院欲從嚴管制,結果修法改為「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刪除了「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這句話,如果要達到當時立法原意的目的,不應該是用這樣文字的刪減,為了顧及整體法律架構的情況下,應該在現行條文上加上「宣告緩刑者亦同」,也就是說縱然被宣告緩刑還是要吊銷執照才對,這樣子才能夠建立立法的原意,結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為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載明「宣告緩刑者亦同」這句話,所以依照刑法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就無需吊銷執照了,結果市政府還是執意不從,立法從嚴,用法從寛,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要課與人民的責任,罪刑必須要寫的很清楚,不應該以立法的本意的方式來強加不利於人民身上,應該修法以後向後生效,才可以吊銷執照,跟市政府講了半天也不聽,結果去請示中央,這個遲頓的中央交通部,居然也引用立法原意,從嚴解釋,市政府也唯中央是從,這個案子我是從市政府幹到中央去。

第7個題目「文件調閱受阻,議會監督失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個大法官,在其著作中有一句很有名的法諺,翻成中文是這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泡是最好的警察。」也就是說把一切的資訊攤在陽光下是最好的監督,但是市府的首長宿舍案,業者在9月23日的評審會議已經承諾最少26戶要給市政府,你們只需要25戶,結果財政局在98年10月2日簽給市長說戶數不夠,到底怎麼簽的不曉得,回公文給業者說不夠,當我要去調這個資料,結果財政局怎麼回答的?「簽呈並非對外機關的意思表示」,所以只能提供依據簽呈所發出的公文給我們看,我到現在還調不到那個簽呈,我們要知道財政局怎麼騙市長的,市長發出來的公文說不夠,但是從市政府各單位看起來都夠,你們已核定發文的簽呈資料還是不給。

市長,佛教對政治人權的看法,佛光山的星雲大師這樣講過,裡面很長我摘錄其中一段,「政治家一心做事,政客一心做官;政治家想到利人,政客想到利己;政治家公而忘私,政客私而忘公;政治家以福國利民為立場,政客以個己之私為立場;政治家為正義而服務,政客為利益而服務;政治家高瞻遠矚,政客短視近利;政治家有道德勇氣,政客泯滅良知。」市長,今天這個題目的結論,本席要期待市長及市府的所有員工跟各級政府官員,都應該站在跟市長相同的的高度,依法為民服務,切勿以本位主義而置市民福祉於不顧,如此宋太宗的「戒石銘」,才能夠無形中烙印在市府上下每一位員工的心中,「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希望跟市長及市府的所有員工一起共同勉之。市長,請你回應。

郝市長龍斌:

謝謝議員的指正,其實很巧的,議員用了「戒石銘」,這是我初中就讀過的,我自己在從政過程中間,也是隨時用這2句話提醒自己,「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所以所有作為都是本著良心在做,剛才議員指教了我們非常多的缺失,我會去瞭解,然後看我們是否有改善的地方,可是剛才議員講到有些公文如果在司法訴訟當中或訴願裁判之中,這些公文要提供事實上是有困難的。

林議員晉章:

沒有,並沒有在訴願裁判之中。你們已經簽陳完畢,他簽給市長我猜就是講說不夠,然後回答給業者的公文就說宿舍不夠,但是其他局處去算都夠,所以我要調那個簽呈,因為公文已經發出來,那個部分已經結案了。

郝市長龍斌:

不是,就是有可能會訴願,或者是......

林議員晉章:

沒有訴願。我們去調查這件事情,現在已經出來了,市府各局處都講夠,只有財政局跟你講不夠,那我就要知道市長發出來的公文不夠的依據在哪裡?你們現在拒不給我,還跟我講這個是最新的案例,到10月25日還不給我,我要查這個案子叫我怎麼查下去?他怎麼騙你的我怎麼知道?結果你還在坦護他。

郝市長龍斌:

不是坦護他......

林議員晉章:

你們的簽呈就不給啊,市長你先去看完以後再決定要不要給我?

郝市長龍斌:

好,我會去瞭解一下,議員,現在的公文一般來說,如果沒辦法給議員看的通常都是牽扯到法律的訴訟或者非常大的利益在裡頭。

林議員晉章:

沒有,訴訟都已經結束了。

郝市長龍斌:

就像廣慈案,很多人都要看我們的公文,我們也跟他講這個不能看,因為我們在訴訟當中。

林議員晉章:

廣慈案我沒講,但是我這個部分你已經發文出來,給我們的公文有3行字我剛剛有給你看,說宿舍不夠用。

郝市長龍斌:

我知道,但我們有很多如果在訴訟中間的或者是有可能訴訟.......

林議員晉章:

沒有在訴訟!

郝市長龍斌:

我去瞭解一下。

林議員晉章:

這是我們講的一個案例,所以這個事情從上一屆,市長你跟府會之間的情形到現在,我歷經5任的市長,沒有像在郝市長的任內這麼難調公文的,你們也跟我講都調的到,結果現在還是調不到。

郝市長龍斌:

請局長說明。

林議員晉章:

不用,財政局長不用說了。

財政局邱局長大展:

己經給了。

林議員晉章:

不用說了,到今天為止簽呈都還沒給。

邱局長大展:

訴訟前沒有給,訴訟過了就給了。

林議員晉章:

沒有,我剛剛講7月就判決了,你10月25日還是給我公文不給我簽呈,剛剛我看的那個不是嗎?亂講話!

市長,我現在再講第3個題目,你對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運作的情形有什麼看法?

郝市長龍斌:

農產運銷公司在穩定臺北市的民生必需品,還有透過衛生局給予的協助,我們來確保民生物資的衛生、安全,尤其是碰到一些重大的產銷狀況的時候,在調節農產品的時候都是很有效的。

林議員晉章:

它是很有用的,是嗎?

郝市長龍斌:

是。

林議員晉章:

那你對我們的官股代表跟中央的股權代表之間種種的利益糾葛的問題,有什麼看法?

郝市長龍斌:

目前我們跟農委會這邊是透過一個協商的平台溝通完以後,我們才決定董事長跟總經理人選以及官股的比例,到目前我感覺運作的還算順暢。

林議員晉章:

請問員工董事是用誰的代表?我們現在農產公司的員工董事是用中央的股權代表,還是臺北市的股權代表?

市場處丁處長若亭:

是臺北市的股權代表。

林議員晉章:

市長你不知道嗎?

郝市長龍斌:

這個我並不是很清楚。

林議員晉章:

那這個員工董事是怎麼產生的你曉得嗎?

郝市長龍斌:

像這些相關的董事名單我通常都授權到產發局或市場處,可是原則、協商的過程,他們都會跟我報告,我只決定原則。

林議員晉章:

處長,董事是怎麼產生的?

丁處長若亭:

員工董事是經過協商,目前是他們的主任秘書為員工董事。

林議員晉章:

市長,所以你沒有深入去瞭解,你們也沒有讓市長瞭解實情,過去以來,農產公司市政府只占22.5%的股權,中央也占22.5%的股權,剩下55%都是中南部地方農會等等,加起來之後市政府根本是無能為力的,都要靠人家施捨,但所有的場地都是靠市政府提供,我們無能為力去派一個總經理跟董事長,因為中央加中南部地方農會等等,占了百分之七十幾的股權,你怎麼跟人家協商?你說協商其實是人家施捨給你,所以我們覺得很奇怪,公司裡面說要有員工董事,卻沒有人要中央的那1席,給他們當員工董事,而是跑到臺北市政府來要。在馬英九擔任市長的時代,他很開明,就給臺北市政府的公股代表1席,怎麼產生?有訂一個辦法,就是市政府訂一個條件,農產公司工會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可以報名參選,由工會全體選出2個人,這2個人簽報給市長,再由2個人中選1個,馬英九時代是這樣子做的。到了現在,市長沒有照這個方法做,變成他們員工還是選2個,加上由市政府這邊推4個,總共6個人給市長去選1個,結果常常選出來的都不是員工工會選出來的2個人之中的1個,為什麼郝市長跟馬市長的時代不同?我問他們為什麼有事情都要找臺北市政府?中央也有22.5%的股權啊,為什麼不跟中央要?很奇怪,中央就是比較霸道還是怎樣?中央不理他們就找我們市政府,也不想出一個辦法?後來我問董事長,為什麼不照馬英九時代的2個人選1個?雖然我們臺北市政府委屈,但大家選出來的不是很民主嗎?董事長說因為是總經理制,總經理都是中央的股權跟省市農會這邊推派出來的,臺北市股權代表的員工董事,受制於必須聽命於總經理,如果總經理暗示你對重要的決策不要表示意見,而你還硬要支持臺北市政府意見的時候,下一次你在公司的職位晉升就會有問題,於是重要的時候占用市政府股權代表的員工董事,就是主任秘書等等就缺席。工會最近說,如果市政府怕這一點,是不是在選舉的時候就切結將來一定要照市政府的決策投票?如果沒有照市政府決策投票的話,市政府就馬上把這個員工董事換掉,他們工會再選1個上來,回復馬市長時代2個人選1個?聽說你們現在還不肯,還是堅持一定要6個人讓市長選1個,現在他們又提出一個折衷方案,既然市政府一定要推薦4個人,是不是員工自己來登記的人加市政府推薦的4個人進去工會裡面一起選,一樣選出2個,最高票的2個讓市長去選一個,這是現在他們提出來的方案,不知道市長你的看法是什麼?

郝市長龍斌:

請處長說明。

丁處長若亭:

這些部分我們會回去瞭解,然後協商,如果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我們就按照這個意見來處理,我們會簽報給市長。

林議員晉章:

所以這裡面有多一個切結,過去你們所擔心的這個員工董事,受制於公司制度有升遷的壓力,總經理要他不講話,他就不講話。還有市長,最後針對農產公司的問題,我覺得非常嚴重,現在是因為我們市政府寛宏大量,讓出一個股權代表去給員工董事,有沒有可能將來修改章程?讓這個員工董事就變成一個獨立董事?就不要占我們市政府的股權代表,可以嗎?

丁處長若亭:

事實上我們和中央的董事比例,目前雖然股份相同,但我們是多他們一席的。

林議員晉章:

所以常常被施壓要求他那一席就不要投票。

丁處長若亭:

應該是不會的。

林議員晉章:

常常如此啊!

丁處長若亭:

現在不會,現在雙方已經......

林議員晉章:

就是因為這樣子人家才會反映,所以我才說是不是考慮要跟中央講,這個員工董事不應該占去1席市政府的股權代表,直接章程修改把他變成一個獨立董事,這樣下來他可以獨立運作,市長,你的看法呢?

郝市長龍斌:

議員的建議我覺得可以考量,可是一般來講獨立董事都有他相關的一些特殊規定,所以獨立董事......

林議員晉章:

市長,我告訴你,臺電、中華電信等,很多以前的國營事業他們的工會裡面都有這個董事,就是完全不占官股代表的席次。

郝市長龍斌:

議員,基本上我支持你的想法,可是這中間有一個小問題我要先提出來,就是很可能我們用票選出來的董事,他有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獨立董事的相關規範。

林議員晉章:

不,我剛才已經說了,馬英九時代已經訂了一個參選人的資格,那個資格就是符合市府的官股代表的資格。

郝市長龍斌:

議員,官股代表是一回事,獨立董事是另外一回事,我自己最近處理一些市政府相關的事件,我發現獨立董事要求的條件是非常高的。

林議員晉章:

我的意思就是員工董事不要占中央的股權代表,也不要占臺北市的股權代表,這樣讓他可以獨立作業,現在是市政府寛宏大量......

郝市長龍斌:

這邊也有一個小問題,總共股權就是這麼多,董事就是按股權來分的,所以不可能不占我們,也不占中央......

林議員晉章:

不,已經有太多例子,市長你這樣講不對,因為工會已經有太多的案例,只是我手上今天還沒有拿到。

郝市長龍斌:

您的建議我會請丁處長去跟......

林議員晉章:

我想你們跟中央協商,如果中央再不答應,我今天在這裡要具體跟市長講,當年也曾經做過決議,不排除要成立第2家農產運銷公司來逼中央就範。

郝市長龍斌:

我們先請丁處長去協商,好嗎?

林議員晉章:

市長,我已經歷經陳水扁時代、馬英九8年的市長跟中央協商,結果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陳水扁當市長跟中央爭取,換了馬市長跟陳水扁爭取也不肯放,現在馬市長當了總統,我也叫你們去爭取,結果中央也不肯放,所以希望這個問題我正式提出來,市場處、產業發展局好好去思考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