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3

[財建質詢影音]動保處守法 台北市沒有十二夜

財政建設部門質詢第 01 組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3年 04 月 03 日
質詢對象:財政建設部門有關各單位
質詢議員:吳世正 楊實秋 林晉章 厲耿桂芳 

林議員晉章:
    請動保處嚴處長、主管動保處的副局長上備詢臺。請先秀出第一張power point。
    局長、各位首長,剛剛2位同仁都提到服貿的事情,我們都憂心忡忡,事實上我的憂心忡忡是從去年11月29日的微電影「12夜」開始,它開始受到各界重視的時候,我就在想我們的法治教育到那裡去了,然後加上最近服貿的事情,更讓我們感覺到我們法治教育真的不知道到那裡去了。
    今天早上我跟吳世正議員在教育委員會時談到,世界華人最民主自由的3個地區:香港、新加坡、臺灣,他們的特色在為香港是有自由、法治、沒有民主;新加坡是有民主、法治、沒有自由;臺灣有民主、自由、沒有法治。
    局長,你同意嗎?

黃局長啟瑞:
    我同意。

林議員晉章:
    這句話是二十年前就存在到現在,螢幕上這張圖是二十年前我就畫出來,結果我們從去年12月開始……
    好,我剛剛發到各位手上一份資料,這份資料是在3月18日服貿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從3月20日開始一直到3月26日,不斷的寫我的心得,我一直呼籲大家要冷靜。
    下一張,我的題目是:服貿審議,平心靜氣,就法論法。
    我只是要去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這是2002年陳水扁當總統、蔡英文當陸委會主委,當時送請立法院要通過的條文,當時民進黨執政這麼寫,就是只要有法律變更就要送立法院審議,沒有法律變更的話只要送行政院核定,連立法院都不需要備查。後來是陳學聖立委認為這樣下來,連政府簽了什麼大家都不知道,所以才由44位立委連署提案,說要送立法院備查,在大會審議時蔡英文主委起來講說,備查可以,但是要加必要時得以機密文件處理。
這是誰在黑箱,2002年立法院就通過,陳水扁執政時代也照做,現在國民黨執政的時候照做,為什麼依法辦理現在會鬧成這樣的情形,我們的法治精神在那裡,民進黨可以做,國民黨執政就不可以做,今天我在教育委員會講,我說我們學校的法治教育徹底失敗,20年前的那個沒有法治的情形到現在還在。
    我今天為什麼要跟你們聯合在一起,我為什麼要從12夜的微電影開始談起,這個12夜的微電影是怎麼來的,這當中我先肯定你們一些事情,我手上這是蘋果日報的報導,那天局長也講說,人家也說你們花了多少錢,弄了這麼大的版面。

黃局長啟瑞:
    我們也很意外。

林議員晉章:
    報導標題是寫:蘋果日報的記者臥底應徵你們的捕狗隊,去裡面看看被捕到的狗,有沒有12天就把牠安樂死,結果過了12天他覺得這隻被捕的狗還在,他還幫你們寫收容認養率逾六成,只有4%安樂死。

黃局長啟瑞:
    這是事實。

林議員晉章:
    局長,你是不是也以這樣為豪?

黃局長啟瑞:
    是,我們還要繼續努力。

林議員晉章:
    局長,要不要肯定嚴處長?

黃局長啟瑞:
    有,這件事情一發生,我馬上肯定處長及所有動保處同仁的辛勞。

林議員晉章:
    我有沒有功勞?

黃局長啟瑞:
    議員功勞最大,督導我們兩年。

林議員晉章:
    你一上任的時候,我請嚴處長來,在你的面前指責嚴處長的不對,我說他當了處長,我們的法規都沒有遵循,結果沒有想到,你來當局長這麼短的時間內,他就做到這樣的成果。
    局長,還有一件要肯定的,我覺得他做出超乎我的想像,當這些狗被抓來以後,不但沒有安樂死,還請志工隊輪流遛狗,報紙都登出來。
    處長,你說說看,你們抓到的這些野狗除把它安置外,你還想到找志工去遛狗,情況如何?

動物保護處嚴處長一峯:
    當初到紐約考察的時候,看到很多狗公園,很多的民眾在遛狗,其實在美國有要求收容所的狗一定要有運動的空間,捕犬隊還有我們同仁都與狗有互動,因為互動後的狗會希望回到家庭的懷抱裡,所以認養率就會提升。
    最近我們依照議員指導的方向去做,的確有很多民眾一直來認養,也願意當遛狗的志工,故有很大的成效。

林議員晉章:
    局長,這部分要不要肯定處長?

黃局長啟瑞:
    有,我在這邊藉這個機會謝謝議員,事實上大家看過12夜這部電影的所有人都知道,包括動保員或一般來認養的人,經過狗的前面,狗會害怕、畏縮、會躲起來、會叫,但是我們的狗不一樣,經過這些措施及議員指導之後,有人經過的時候,每隻狗都會趴到網子面前,希望能接近人,這是非常大的差別。

林議員晉章:
    我今天為什麼會講整個社會大眾完全不看法令。
    下一頁,稍微把前面的條文放大。
    12夜的電影一直在宣傳,這是他們的功勞,然後告訴大家依法過了12夜就可以對犬隻執行安樂死,好像是愛狗人士他們有多大的功勞。
    各位請看動保法,動保法在民國87年11月4日制定,條文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有下列任何情事者不在此限,也就是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指定場所,經通知公告逾7天沒有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那就是說表示7天沒有人認養,政府的法令就可以安樂死,結果這些動保人士覺得7天安樂死太殘忍,所以他們建議立法院修法,到99年1月27日,把7天改為12天,12夜的微電影就是這樣來的。他們就認為這是他們的功勞。
    其實臺北市議會實在是很冤枉,我都不知道我們全國的法治教育跑到那裡去了,臺北市的畜犬管理辦法民國86年9月4日就訂定,第9條:「疏縱戶外之犬隻應即予捕捉、留置並依左列規定處置,也就是經查有狂犬病徵,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環境衛生者,應即予人道處理。」人道處理就是所稱的安樂死。
    民國86年臺北市就訂定是不得對犬隻安樂死,只有狂犬病可以安樂死,結果媒體不重視、愛狗人士不知道有這個條文,也許市政府沒有宣傳、也沒執行。
    大家視那個條文為無物,而且立法院比臺北市政府更落伍,晚1年,87年才訂定動物經收容7天無人認養、認領可以安樂死,到了99年訂為12天可以安樂死,微電影才開始講12天,他們雖然很滿意,但是還是要安樂死,可是他們不知道臺北市在86年就訂定不得對犬隻安樂死。
    局長,你就任的時候,我是不是有跟你說這個事情?

黃局長啟瑞:
    有。

林議員晉章:
    結果你們就快速處理,才有這個成果。蘋果日報的記者去卧底,查出來你們的安樂死比率只有4%,他們非常滿意。
    局長,我今天為什麼會講臺灣的法治到那裡去?你有什麼評語?

黃局長啟瑞:
    我想大家還是要以法為基礎,用法治的概念來進行,整個機制環境才能健全,當然在議員質詢的這個範圍,畜犬管理辦法定下來,零安樂死的最後目標,我們還會繼續往這個目標邁進。

林議員晉章:
    局長,你們現在正在制定新的動保條例,也就是臺北市的自治條例,先看86年訂定的,你們現在就安樂死的部分做的全國最好,但是既有現行條文還有那些還沒做好,我們繼續往下看。
    下一頁,請看第9條第3款,捕捉的犬隻除了第1款規定就是安樂死以外,經通知或公告逾3天沒有人認領或認養,經節育處理後送動物收容所,這跟中央的法律是不是有差別,他們可以安樂死,我們不可以,只能送交動物收容所。
    當時我們給你們的配套法令就是在第10條,第10條:「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立動物收容所執行下列事項……」結果你們從86年到現在只執行在內湖垃圾山附近做了動物收容所,聽說現在環境改善很多,也擴大很多,而且又開始有義工人士排班遛狗。
至於收容所要執行什麼事項,第10調規定包括收容及處理檢驗所送交的動物、為所收容之犬隻協尋新飼主以及其他市政府所規定之事項。也就是你來認養的時候,必須要節育以後,然後送動物收容所也是要節育以後,動物收容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相當費用,至於動物收容所的設施辦法及費用收取標準另訂定之。
請問局長、處長,86年制定到現在你們定了沒有?

嚴處長一峯:
    我們有定收費標準,每天收費200元。

林議員晉章:
    那是只有收費,設施標準呢?

嚴處長一峯:
    我們現在先把內湖的公立收容所做好,對於民間的部分……

林議員晉章:
    臺北市現在有沒有民間的?

嚴處長一峯:
    民間的部分我們現在也有跟他們合作,目前的管理規範還沒有定。

林議員晉章:
    現在新的自治條例對於這條條文,是被拿掉、還是繼續存在?

黃局長啟瑞:
    繼續存在。

林議員晉章:
    如果繼續存在,你們就應該開始要制定,都已經過了十幾年。

黃局長啟瑞:
    好。

林議員晉章:
再看第11條:「私人或民間團體自行設立之動物收容所,應向建設局現在要改成產業發展局登記,準用前條(第10條)之規定,前項之收容所,得向市政府申請協助取得必要之土地或補助,前項補助另定之。」
局長、處長,這些「另定之」有沒有訂定?

黃局長啟瑞:
    新的修訂都有保留這些條文,之前沒有訂定的部分,會配合這次修訂,一起把這些標準儘快擬訂出來。

林議員晉章:
    你們看看既存十幾年的條文都沒有修訂,今天難怪這些學生,政府官員對法律都不是那麼重視,那這些學生要怎麼辦。所以我今天利用這個機會就是要提出來,希望今天臺灣有自由、有民主但是就欠缺法治,我想從我們做起,我們要怎麼樣去告訴社會大眾,我對這些老師、教授真的是服了他們,學生不懂事我們可以原諒,可是這些教授、律師站到第一線,他們的法律觀念在那裡?
    我發給各位的文章,我從3月20日發布到現在,沒有一位律師來跟我反駁,沒有一位教授來跟我反駁,只有一位教授反駁我一件事情,我第2篇寫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的很清楚是備查就可以,為什麼要逐條審議、逐條表決、還要退回?馬英九都讓步到這個地方,大家都還不滿意,真是奇怪,我說馬英九違法的讓步,結果大家還得寸進尺。
    對我提出質疑的教授怎麼講,這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可能違反憲法第63條、大法官會議第329號的解釋,因為憲法第63條規定國與國所簽訂的條約協議,都要送立法院審議。
    事實上這個審議要逐條討論、不能修正、通案表決,這是國際的慣例,憲法第63條規定這樣,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應該有牴觸憲法第63條,我說奇怪從2002年到現在,沒有人申請大法官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是違反憲法,然後現在繼續有效。
    行政院對這部分提出申請送備查,居然鬧到這種風波,現在馬英九讓步到逐條討論、逐條表決,都沒有通案表決,大家還不接受,我不知道社會的法治觀念跑到那裡去了?
    那位教授怎麼跟我講,也就是唯一1位反駁我的教授,他說林議員你可能有錯,我說什麼地方錯,他說憲法第63條規定是國與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依照我們憲法增修規定,這是一個特殊的關係,所以他的特殊關係另外以法律定之。另以法律定之,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是就是定不出來,不照我們憲法第63條。
    他講這樣,我怎麼跟那位教授回答,我說你講的我百分之百贊成,但是我寫這個文章,如果我照你說的寫,沒有人會看我的文章,我就引出你來討論,這不能我來講。
    局長,今天我們所有的法治觀念,我為什麼要從「12夜」說起,剛剛楊議員說這是九把刀拍的,不是微電影,我很佩服他,也希望他真的了解臺北市的用心,要給我們掌聲,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議會在民國86年就拒絕安樂死,沒有人來肯定我們,只有肯定爭取12夜這些人的功勞,實在是太冤枉。
    局長,你有什麼看法?

黃局長啟瑞:
    我們一定會把正確的原由跟情況,再跟九把刀導演這邊好好溝通。

林議員晉章:
    他要肯定臺北市政府。

黃局長啟瑞:
    他應該會支持我們,還有剛剛議員的見解與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