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15

[教育]請文化局依法行政,將有涉市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文化局 
質詢題目:請文化局依法行政,將有涉市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說  明: 

一、文化局於八十九年四月卅日公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於同年五月一日即開始實施,而此要點之產生乃是因應「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告廢止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而訂立。市府因擔心該行政命令廢止後,「恐本市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行事無法可循,亦無法可保障其權益」故訂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以玆因應。 

二、地方制度法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而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中許多點規定都涉及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例如:第五點第三項:「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得參加演藝事業」,此反面解釋應為“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參加演藝事業”,當然為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又例如:第六點第一項:「演藝團體未辦妥登者,不得辦理演藝事業表演事宜」,亦為限制人民權利之一例。此要點中剝奪、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最大者乃第十一點之規定:「本要點所定之營業行為有違法行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項違法情節重大者,該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電業法及自來水法等之有關規定,通知電業、自來水事業停止供電、供水。」 

三、本席認為既「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剝奪、限制本市人民權利如此之大,文化局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文化局如認由於中央所訂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已廢除,本市管理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有急迫性,故先以要點訂之,本席可認同,但必須儘速將要點升格為自治條例並送議會審議方符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