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29

[工務]建請市府將「台北市特定營利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位階提高為自治條例,並送議會審議。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將「台北市特定營利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位階提高為自治條例,並送議會審議。 
說  明: 

一、本席曾在九十年十二月就「台北市特定營利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之法位階問題向市府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應訂為自治條例並送議會審議,市府的答覆「俟將來實施成效如何,於定期通盤檢討後,如有改制定為自治條例之必要時,再提昇為自治條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一字第○九○一八六九二六○○號函〉 

二、本席於三三一地震後亦曾提出質詢,要求市府徹底執行「臺北市震災後住宅復建執行要點」,市府卻答以:「本要點之勘估模式原係以建築物受損程度做為區分,惟因當時台灣地區尚無類似九二一及三三一大地震造成建築物受損態樣與實際經驗可資參考,故有第二點以震度五級全面實施損害評估、震度四級以下由民眾報案後再行勘估之規定」,因此不願對全市建築物作總體檢。當年市府在訂定「臺北市震災後住宅復建執行要點」時,議會就有要求要送議會審議,但市府認為台灣地區不常發生地震,且即使發生按照此要點執行亦為對市民有利無害,故選擇不送議會審議,議會也因此未強制市府定為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但三三一地震後本席要求市府執行此要點時,卻發生前後任官員看法不一致之問題,而致空有要點卻無力執行的窘境。 

三、有鑑於上述事件,本席並不反對市府在六月廿五日強制施行「台北市特定營利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但強烈要求市府應提高其法位階成為自治條例,並即送議會審議,以免將來再次發生因官員認知不一致而導致不能執行法規的問題,亦失去市府制定此規則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