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15

[交通]「事故鑑定覆議恢復書面審議」是走回頭路。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事故鑑定覆議恢復書面審議」是走回頭路。 
說  明: 

一、據本〈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報上刊載:「即日起取消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中,需通知當事人前往說明的規定,恢復以往以書面審議為主。」原因是因為「當事人經常會在會議中編造對自己有利說辭,而且事故委員會鑑定結果,九成以上仍以交通局的覆議意見為準。」因此,決定取消當事人列席說明之規定。 

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在鑑定時都會指派特定人員陳述當事人意見,交通局也會派員將當事人的談話紀錄及不服初議鑑定意見的理由送交鑑定委員會,如此即已對當事人之意見能有充分了解,不必再讓當事人到場陳述。然車鑑委員會指派的特定人員如何能比當事人更清楚事故發生時之情形?又如何能完整陳述陳述當事人之意見?即使將當事人之談話紀錄呈出,也無法讓當事人能有當場抗辯、對質之機會。 

三、車鑑委員會在報導中表示:「通常到最後,鑑定委員會仍採信先前警方製作得筆錄及現場圖」,如多數覆議案件車鑑委員會都是依警方筆錄與交通局的覆議意見為主,根本無法達到覆議的目的,且由此報導中也可看出車鑑委員會對於覆議審定的不用心,如此不注重民眾之權益,竟還以當事人出席會「編造對自己有利的說辭」之理由不許當事人列席陳述! 

四、民、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須開辯論庭,乃因為須給予當事人陳述與抗辯甚至交互詰問之機會,才能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現行之訴願法亦於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而交通局卻宣布要取消當事人列席說明之規定,實在是開倒車的行為。 

爰此,本席要求交通局恢復車鑑委員會覆議時當事人有要求時,得列席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