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30

[民政]請勞工局多加宣導勞工法令的修改。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請勞工局多加宣導勞工法令的修改。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其透過人力仲介公司聘請一外籍看護工照顧其久病臥床之丈夫,但在該外籍看護工還未抵台前,其夫即已過逝,看護工抵台後便請其至其友人處為友人打理家務,但因不知如此做法有違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及六十三條「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可處罰鍰或徒刑之規定,後此名陳情人被發現違法並移送法辦。 

二、就業服務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修正,未修正前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並於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為: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並於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修正後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與第六十三條,看似將原本的刑罰除罪化,由原本有期徒刑或科罰金的刑法處罰轉變為行政法上之罰鍰,惟如以初犯之處罰觀之,通常初犯法官都會裁定得易科罰金,以最高刑罰六個月有期徒刑為例,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換算,行為人只要付最多五萬四千元之罰金即可,但依新法規定,即使法官以最低之十五萬元罰鍰處罰仍較五萬四千元高很多。因此,在當事人看來修法之後處罰似乎反較修法之前重。 

四、目前許多家庭都有聘僱外籍女傭,此法律之修正看似將處罰減輕,對民眾來說卻反是感覺加重,因此民眾如不知法律規定極易觸法,待被處大筆罰鍰才知法律之規定為時已晚,故本席建請勞工局將此就業服務法之修正規定向民眾多加宣導,以免市民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