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市府違法“幫助”外國人“欺負”本國人!
說 明:
一、據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報載:台北市政府交通會報針對外國人在台違規駕駛又拒繳罰鍰的問題進行討論,會中雖曾設想多種方案,但因「認為老外欠繳不過數千元,來台消費可能不只於此,加上欠小錢卻要遭大罰等等考慮」,最後決定:「如果是本地車主借車給老外駕駛,且為無照駕駛者,將可處分車主。一是車主如果同行在車上,即視同車主『允許』無照者駕車,依交通處罰條例第廿六條,將吊扣車主駕照三個月;車主如果不在車上,即依處罰條例第廿八條,視同車主「聽任」無照者駕車,吊扣車牌三個月」。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八條雖規定:「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外,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惟其規定乃根據第廿一條而來,且實行上應為依第廿一條處罰後可得再依第廿八條處罰之,而第廿一條明白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因此,如有外國人無照駕駛被市府主管機關舉發後,應依第廿一條對駕駛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並得依第廿八條規定吊扣汽車所有人之牌照三個月。
三、市府決定不向外國人追討,而“改罰”本國車主之原因竟為「老外欠繳不過數千元」、「欠小錢卻要遭大罰」,實在讓生於斯、長於斯之北市市民不服,北市市民如欠繳數千元交通罰鍰,交通主管單位會認為其從小生長於北市,在北市的消費一定不只於此而決定對其免罰嗎?或是會認為其所欠為“小錢”而得不予追討嗎?絕對不會,那麼何以市府偏袒外國人,而薄待北市市民?!
四、市府在七月五日之交通會報中不但為不向外國人追討欠繳的交通罰款找了一番誇張而不能令人心服的理由,更做了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爰此,本席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不可因為對外國人追討不易,即以一些“侵害”本地市民權益之手法來規避對外國人之追討而改罰本地車主,否則真會讓市民疑惑台北市政府是為台北市民而存在還是未來台觀光的外國人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