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本市員警對刑事案件之偵辦應依法行事,「於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經檢察官許可,或徵得受訊問人明示同意,且應依規定錄音」,以免被監察院糾正。
說 明:
一、監察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公告對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提出糾正,原因為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處理某一車禍致死,肇事者逃逸案件時「對刑案‧‧‧於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未經檢察官許可,亦未徵得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又未依規定錄音,偵詢作為於法不合;‧‧‧有違失。」
二、此糾正文中監察院表示:「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所屬員警偵辦本案於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事前未報請檢察官許可,偵詢時又未徵得受詢問人之同意,亦未依規定錄音,偵詢作為於法不合,核有違失。」〈一〉查司法警察機關辦理犯罪偵查之目的在於打擊不法,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茍若偵查方法或辦案程序有瑕疵,有違法律規定,非啻招人物議,且勢將影響偵查起訴及審判之結果,對人權造成直接之危害,嚴重影響聲譽及警察形象,豈能不慎!緣此,立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即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三、經檢察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另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六○二五條規定:「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不得使用強暴‧‧‧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六條亦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須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記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因此監察院之結論認為:「綜上所述,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辦理彭雅惠車禍致死案件,未能切實遵守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等相關規定;桃園縣警察局亦未善盡教育宣導及督導考核所屬之責,致生本案上開各項違失,有損警察依法妥慎辦案之形象與民眾之權益。為防範上開違失再次發生,並提昇警察辦案品質及績效,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案糾正,函請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督飭所屬警政機關,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三、本席要求本市市警局於處理、偵辦案件時之搜索、訊問、扣押、勘驗‧‧‧等程序,尤其是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訊問,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以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毋枉毋縱,俾保障市民之權益,亦可避免被監察院提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