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30

[警政衛生]請員警執行拖吊時確實要求拖吊業者遵守拖吊保管作業規定以及交通規則。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請員警執行拖吊時確實要求拖吊業者遵守拖吊保管作業規定以及交通規則。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亞太 濱江保管廠於九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於濱江街執行汽車拖吊時未用輔助輪,且隨後又在濱江路及民族東路交叉口闖紅燈,在此之前亦有民眾陳情:興隆保管廠執行汽車拖吊時未用輔助輪,可見拖吊業者執行汽車拖吊時未使用輔助輪之情況可能不在少數,顯示執勤員警未善盡監督之責。 

二、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行違規停車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四項第九小點規定:「執行汽車拖吊時應使用輔助輪〈每一輛汽車推吊車應備一副輔助輪〉,且均須拍照存證,並由執勤員警於保管單內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但限於地形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因此一般情形下,員警應監督執行汽車拖吊之拖吊業者切實遵守此點規定,使用輔助輪。 

三、爰此,本席要求警察局應嚴格要求員警監督執行汽車拖吊時,應善盡監督責任,嚴格要求拖吊業者遵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行違規停車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執行拖吊任務,並於行車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