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議員提醒:借用別人申請的外傭會被罰150000元以上750000元以下罰鍰
林晉章議員最近接獲民眾陳情:其透過人力仲介公司聘請一外籍看護工照顧其久病臥床之丈夫,但在該外籍看護工還未抵台前,其夫即已過逝,看護工抵台後便請其至其友人處為友人打理家務,此名友人因不知如此做法有違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及六十三條「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可處罰鍰或徒刑的規定,後此名“借用”外傭的友人被發現違法並移送法辦。
就業服務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修正,未修正前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的新規定為: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並於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林晉章議員比較新、舊法的不同後補充說明:修正後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與第六十三條,看似除去了原本的刑罰規定,由原本有期徒刑或科罰金的刑法處罰轉變為行政法上的罰鍰,將處罰減輕了,因此無論是法律上的「從優」或是「從新」,都是會以新法處罰,但是以對初犯的處罰來看的話,通常法官對初犯者都會裁定得易科罰金,以最高刑罰六個月有期徒刑為例,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換算,行為人只要付最多五萬四千元的罰金即可,但依新法規定,即使以最低的十五萬元罰鍰處罰仍比舊法的五萬四千元高很多。因此,在當事人看來修法之後處罰似乎反而比修法之前重。
林晉章接著表示,目前許多家庭都有聘僱外籍女傭,此法律的修正看似將處罰減輕,對民眾來說卻反是感覺加重,因此民眾如不知法律規定就十分容易觸法,因此林議員特別呼籲民眾注意法律的規定,避免讓他人申請的外籍女傭來為自己工作以免等到被處大筆罰鍰才知法律之規定就已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