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人事處
質詢題目:市府機關徵才要求須「檢附機關單位同意書」是否合理?
說 明:
一、本席經民眾陳情得知市府機關徵才時,如徵才對象為公務人員,便須於報名時檢具「機關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參加其徵才之口試或面試,經人事處說明:此規定乃報名之人須持有其經錄取後原機關同意商調之同意書始得參加徵才機關之口試或面試。
二、惟欲報名者須先請求原機關核發同意書,如原機關不願立下此同意書,則此人必失去可依其意願報名並參加公平考試後調至其他機關之機會,又假使原機關立下錄取後同意商調之同意書,後此人未被徵才機關錄取,而須再回原機關服務,是否會因此與長官、同事之間有所芥蒂而導致相處上發生困難‧‧‧等未知因素皆易導致欲報名者怯步,間接影響公務員選擇工作之權利。
三、爰此,本席建請市府人事處研商此市府機關徵才須「檢附機關單位同意書」之做法是否合理,並對外公告週知,以利有意願報名市府徵才機關之人以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