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3

[民政]建請社會局發放的敬老禮金應將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的長者列入。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 
質詢題目:建請社會局發放的敬老禮金應將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的長者列入。 
說  明: 

一、依社會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社四字第九○二八五四四六○○號函中本省除台北市外其他縣市發放之重陽敬老禮金資料顯示:北市於九十年度領敬老禮金者共有一七五一五○人,居全省之冠其他縣市例如:高雄市共一○八○二一人,台中市台中縣共一二二二四一人,遠較北市人數少。另北市所發放之敬老禮金金額亦為全省之冠,共一七五九○○○○○元,亦遠較發放金額第二高之台南縣之一一二二○○○○○高出約百分之六十三。 

二、本市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乃全國之冠,九十年時之老化指數為百分之五十一‧五八,高於全台閩地區之百分之四十二‧三三,至九十一年四月底本市老化指數更達到百分之五十二‧六三,尤較台閩地區之百分之四十二‧九高出近十個百分點。而北市之老人人數雖居全國之冠,所發放之敬老禮金總額亦為全國之冠,因此,本席十分肯定社會局對本市老者之照顧。 

三、惟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六十五歲以上為老人,且其他縣市之敬老禮金幾乎也多是對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發放,另根據本市主計處之市政週報之統計,其於計算本市老人人口時亦皆以六十五歲以上計算為老人,本市目前正邁向老年化階段,但本市之敬老禮金卻只針對七十歲以上老人發放。 

 爰此,本席建請社會局將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老者列入敬老禮金之發放對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