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4

[工務]「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其中有關限期滿六個月始恢復供水、供電部分涉及剝奪人民權利事項,建請市府以自治條例定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都市發展局、工務局 
質詢題目:「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其中有關限期滿六個月始恢復供水、供電部分涉及剝奪人民權利事項,建請市府以自治條例定之。 
說  明: 

一、現行「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第四點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原則為:「〈一〉本市建築物之使用,有本方案第三點各項情形之一,並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依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二〉經依前項規定為勒令停止使用而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而恢復供水供電則是依第五點規定:「〈一〉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全部之規定者,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六個月」後,其所有人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1.原建築物室內裝修拆空或恢復原核准圖說。2.繳清各項違規罰鍰。3.建築物所有人切結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違法〈規〉使用。〈二〉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為『撤銷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決定者。」 

二、依據「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之第八點第三項規定:「受處分人於收受本處分書次日起十日內,未依前項說明履行義務者,停止供水、供電。」顯示市府於執行正俗專案停止供水、供電時,如為第一次查獲不法應會先要求違法業者改善,第二次以上查獲不法才會立即依法斷水、斷電。 

三、惟依「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人須於停止供水供電「六個月後」始得依一定條件申請恢復水、電,而市府卻未於法規中明文何以規定屆滿六個月得以在恢復供水、電。且行為人若已改善其違法行為,即使只有一、二天的時間,亦應可向市府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但依「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規定,卻必須於屆滿六個月後才得已申請恢復供水、供電,顯見市府此規定有處罰之意。 

四、既市府「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對於違反者予以處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廿八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爰此,本席建請市府將「台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升格為自治條例,俾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