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6

[民政]法規委員會審議進度。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規委員會審議進度

 今天市議會由林晉章議員當召集人主持的法規委員會,審議了由環保局請同意依資源回收變賣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之比例發放九十年各里資源回收獎勵金及八十八下半年至九十年資源回收相關人員獎勵金,以及由財政局提案的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今天簽到出席議員除了林晉章還有蔣乃辛、魏憶龍、高建智以及李仁人議員。 

 由環保局所提請同意的資源回收變賣所得獎勵金發放各里以及資源回收相關人員部分,在各里獎勵金部分,民國88、89年的獎勵金市府已按25﹪的比例發放了,今天法規委員會則是決議市府可先行發放民國90年到91年6月的部分,至於回收相關人員獎勵金的部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9條規定:「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其可領民國88年到91年6月比例各25﹪的獎勵金,至於台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仍待市府提案送議會審議,不過與會議員們決定將來審議時,比例如超過25﹪而決定可溯及既往生效,則環保局會溯及發放,此先行發放獎勵金之決定只要待大會二讀通過即可發放。 

 今天法規委員會另外審理的一個重要法規是由財政局提案的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此自治條例的訂定乃是市府為創造合理的投資環境、空間與條件,讓產業願意留在本市,使業者能感受到本市是投資的樂園,如此才能成為永續經營的現代政府。為此,市府擬規劃一套完整獎勵民間投資機制,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高附加價值產業,並加速推動本市資源開發及公共建設之興建。以期在改善經濟體質之餘,同時驅動整體經濟的復甦與發展。由於市府在此自治條例所提供之投資誘因,如融資利息補貼、租稅貼補、勞工訓練補貼,均涉及人民權益,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且超越現行法規優惠範圍,故市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制定此自治條例,並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提請市議會審議。此自治條例如通過,市府即可依此提供一套完整且具實質效益的投資民間獎勵機制,以鼓勵企業前來本市投資,活絡本市低迷已久的經濟,不過此自治條例因創意頗多,因此目前法規委員會還未作出重大之決定,待下星期五法規委員會再次開會時會再作相關討論,今天只是廣泛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