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6

[警政衛生]員警風紀差,源自於獎多懲少。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議員批:員警風紀差,源自於獎多懲少

 〈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發生了震驚社會各界的“劫囚事件”,北市少年隊員警在十九日傍晚從地檢署借提流氓通緝犯陳福祥到台北市萬華區青年路某泡沫紅茶店,找尋藏放的槍支與毒品時,突遭不明男子持乾粉滅火器襲擊,接應陳福祥逃跑。人犯脫逃後三個小時,少年隊通報萬華分局以及市刑大追捕,至今卻仍無所獲,社會各界議論紛紛,許多人甚至疑「內神通外鬼」,八月廿二日警察局長王卓鈞也為此事向社會大眾道歉,並表示已將押解人犯的偵查員陳泰圭、陳豐正與吳志郎函送法辦,並各記過二次;而少年隊隊長陳東陽等六位主管並受到申誡處分,就在此案還未平息時,前天〈91.8.24〉又發生了員警取締私娼卻利用職務之便白嫖陰陽人的事件,雖今〈91.8.26〉經警方調查發現可能無任何警察或是線民對其性侵害,但此二案件實在令社會各界對於警察的操守產生很大懷疑。 

 林晉章議員在今天〈91.8.26〉下午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特別提出:近日來接二連三發生許多警界“醜聞”,例如:去年的「擄妓勒贖事件」、中山分局員警傳集體喀藥,以及這次槍擊要犯從層層警力戒護中脫逃事件等,都造成社會大眾心驚膽顫,也對於身為人民保母的警察的操守產生很大的懷疑。林晉章議員表示,會造成員警風紀這樣不彰的根本原因其實是“獎多懲少”:目前市府對警察的工作績效獎勵非常多,且多是金錢上的獎勵,例如:超勤加班費、工作績優獎勵金等,但對懲罰則是只有記劣蹟、申誡、與過,再加上記劣蹟、申誡與過的條件很“高”,根本不能讓警察“心生警惕”。 

 林晉章議員接著就目前對警察工作態度、執勤不佳的懲處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服勤員警違反勤務規定懲處基準」來表示意見:此基準中對很多勤務怠惰的情況都只規定記劣蹟、記申誡,甚至很多情況根本應已不適任,例如日前的「劫囚案」,也只規定記過。 

 林晉章議員就基準內容舉例說明,例如第五條是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記過處分:服特種勤務缺勤三十分鐘以上或怠忽職務尚未發生事端者,對民眾報案或請求、詢問事項故意刁難或拒絕受理尚無不良意圖者,警備巡邏車經奉派後無故延不出勤逾二十分鐘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看守拘留所擅離崗位逾十分鐘尚未發生事端者,轄內發生重大事故不即時查報或查報不實者……等,此規定實在令人詫異,服特種勤務之警察可以缺勤三十分種以上或怠忽職務嗎?難道真要等到發生事端〈有市民失去了生命或財產〉才要開始追究嗎?對民眾報案拒絕受理怎麼可能會沒有不良意圖?警備巡邏車經奉派後無故延不出勤逾二十分鐘的人還有資格當警察嗎?巡邏的用意即在嚇阻犯罪的發生,或是當發生事端時能有較高的機動性,可在第一時間抵達事發現場處理,如不良後果已發生才亡羊補牢豈不嫌晚!更甚者,看守拘留所的人竟然可以擅離崗位,等到嫌犯脫逃再追捕,殊不知須再損害多少社會成本或是民眾的生命、財產! 

 林晉章議員表示,以上這些情況怠忽職守非常嚴重,這樣的警員根本就已不適任,卻只需要記過懲戒,就如日前發生槍擊要犯在借提時逃脫,這樣的嫌犯逃脫後如再犯罪,不知會增加多少受害人,借提員警當然有過失,甚至可能是故意,像這樣不適任之人卻只被記過處分,警員風紀如何維護!?林晉章議員認為就是因為此懲處基準處罰的太過輕微,才會造成員警風紀不彰,因為基準中幾乎都是規定要發生事端才需懲處,當然就易造成不肖員警僥倖的心態,認為怠忽職守無所謂,只要“運氣好”,不發生事端就可以了。 

 因此,林晉章議員在今天〈91.8.26〉下午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提出這個問題,要求警察局正視,並且應儘快修正此懲處基準,懲戒不肖員警,並“嚇阻”想要怠勤之人,藉此機會重整警察風紀,讓市民真正“敢”把保障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責大任交到警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