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6

[警政衛生]員警偵辦刑事案件不可於夜間行之。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議員督促市警局: 員警偵辦刑事案件不可於夜間行之

 監察院在今〈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時公告對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提出糾正,原因是平鎮分局在處理某一車禍致死,肇事者逃逸案件時,在未經檢察官許可又未徵得受詢問人明示同意的情形下詢問犯罪嫌疑人,且未依規定錄音,偵詢作為於法不合,因此監察院對平鎮分局提出糾正。在此糾正文中監察院表示:司法警察機關辦理犯罪偵查的目的在於打擊不法,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若偵查方法或辦案程序有瑕疵,有違法律規定,不但會招人物議,也必會影響偵查起訴及審判結果,對人權造成直接危害,更嚴重影響警察形象,當然必須小心謹慎。 

 林晉章議員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都有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除非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或經檢察官‧‧‧許可、或有急迫之情形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另外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六○二五條亦規定: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不得使用強暴‧‧‧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如員警要在夜間詢問,須有檢查官的同意,此同意方式也有一定的格式,即須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六條規定: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記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方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林晉章議員認為台北市的員警或許也可能有非法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或是未依規定連續錄音、錄影的,只是還未被監察院“發現”、提出糾正,而今既然已有分局因此被監察院提出糾正,本市員警就應引以為鑑,因此,林晉章議員要求北市警察局在處理、偵辦案件時的搜索、訊問、扣押、勘驗‧‧‧等程序,尤其是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訊問,都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以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才能保障市民應有之權益,也可避免被監察院提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