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03

[民政][工務]人行道雜草叢生 不走還算有過失!?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人行道雜草叢生 不走還算有過失!?

 林晉章議員接獲民眾陳情:其某日在內湖康寧路3段75巷左側人行道邊,由於人行道上雜草叢生、髒亂不堪無法行走,因此行走在左邊的車道旁邊,因旁邊有工地施工的圍籬視線不良,無法看見路口右轉車輛,復加上路邊積水嚴重,因此突然有車輛轉入讓陳情人受驚而躲避不及跌倒在地,致手臂嚴重骨折而昏倒在地,幸有人經過而將其送醫。 

 後陳情人經查發現康寧路3段75巷左側邊人行道土地所有權是屬市地重劃委員會的,管理者為養工處,因此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請求國家賠償。在第一次開會時國家賠償委員會就毫無理由地要求當事人要負二分之一的過失責任,當事人雖當場有否認其有過失,但意見並未被採納,在第二次開會時則完全無提及當事人的責任,今天〈91.9.3〉早上又開第三次會議,養工處突又提出要當事人負二分之一的過失責任,且亦未說明何以要當事人負擔二分之一過失責任,只表示是國家賠償委員會決定的。 

 康寧路3段75巷左側邊人行道土地所有權雖屬市地重劃委員會,但經林晉章議員助理訪查後發現,市地重劃委員會已將此人行道過戶給養工處,且一直催促養工處點交,但養工處卻不斷拖延點交,且也未善盡管理責任,任人行道雜草叢生、髒亂不堪,才會導致陳情人需要走到馬路上,不幸因閃躲車輛而跌倒致手臂骨折。 

 今養工處提出只願賠償醫藥費及康復費約十三萬元,至於精神賠償金部分,養工處則表示依慣例是用醫藥費數目計算,因此只有約二萬元,賠償全數只有約十五萬元而已,且養工處又提出依過失比例計算,養工處應只負擔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額,也就是將近八萬元而已。 

 林晉章議員表示,養工處未善盡管理責任讓人行道邊長滿雜草,國賠委院會竟還認為因為陳情人未走人行道,而應負二分之一的過失責任,事實上,人行道上雜草叢生根本不可能任人行走,陳情人何來過失?因此林晉章議員在今天〈910903〉下午工務部門質詢時特別提出此案例,要求養工處檢討,並確實對陳情人負起全部責任,以維護市民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