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04

[交通]停車不見繳費單,只能等著被罰錢!?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停車不見繳費單,只能等著被罰錢!? 
說  明:

一、本席接獲黃姓民眾陳情:其曾在公有停車場撿到停車繳費單一張,因擔心此張繳費單所屬之車主會因未繳費而受罰,故拿至管理亭處請求處理,孰料竟被答以:「不要撿!當作沒看見!」該管理亭的人員反應叫人詫異,且此繳費單掉落之車主可能因此停車費未繳納而被罰款六百元,權益受損。承前例,設有一車主謹守規定欲繳交停車費,但因未見有繳費單夾置於雨刷上,無法自動繳交,後復因事務繁忙,無法到指定地點查詢致延誤繳費,而被罰鍰。很顯然的,此非車主的過失,但車主卻被處罰鍰,車主何辜? 

二、停管處原設有崗亭內置管理人員管理路邊停車格,且每隔一段距離即置崗亭,讓需要繳交停車費之民眾可以很輕易至崗亭向管理人員繳交,即使未見繳費單亦可向管理人員查詢須繳交之費用,惟現市府已將崗亭廢除,故於路邊停車之民眾如未見有繳費單夾置於車窗上,便無法查詢須繳交之金額,造成民眾想繳錢卻繳不成的窘境,似乎只要未見到繳費單就必須等著被罰錢,且若真有人惡作劇將他人車窗上夾置之繳費單取走,甚至繳費單只是單純的被風吹走,都必造成車主未被通知繳費即被罰鍰之問題。 

三、民國八十九年時本市即有一王姓民眾因未見車窗上夾置之繳費單,被主管機關罰鍰六百元,王姓民眾不服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撤銷原處分,法院裁定原處分撤銷,理由乃為:「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員停車補費通知單或停車逾時補繳通知單,必已到達相對人始生通知效力,倘該通知單位經合法送達停車場使用人,則雖其逾時未予補繳停車費,仍難認停車場使用人係『不依規定繳費』,即不得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予以裁罰。」「以臺北市及台北縣現行路邊停車收費方法,‧‧‧此種通知人民繳納停車費之方式,就行政機關而言固極為便利,惟該停車場管理員既未曾將上揭通知單交付或告知駕駛人,即無法認定該繳費通知單已生送達效力。」 

四、台北地院於此裁定中並建議:「現行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逾時催〈補〉繳通知單,依補繳停車費通知單存根聯之車籍址郵寄送達通知車主,逾期未繳始再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此即完全符合行政處分之程序要件,應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借鏡。」 

五、類此停車未見繳費單而被罰鍰之案例實不勝沒舉,台北地院既已舉桃園縣政府之做法可供參考,台北市政府即應以此作為借鏡,以桃園縣政府較佳之作法代替原本北市府的便宜作法,俾保障民眾應有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