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09

[民政][工務]民眾請求國賠, 國賠會決定只賠一半卻不通知請求人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議員批:民眾請求國賠, 國賠會決定只賠一半卻不通知請求人

 林晉章議員在91年9月3日工務部門質詢時提出某民眾在內湖康寧路3段75巷人行道邊,由於人行道上雜草叢生、髒亂不堪無法行走,因此行走在對面的車道旁邊,因旁邊有工地施工的圍籬視線不良,無法看見路口右轉車輛,復加上路邊積水嚴重,因此突然有車輛轉入讓陳情人受驚而躲避不及跌倒在地,致手臂嚴重骨折而昏倒在地,幸有人經過而將其送醫。 

 事後陳情人就養工處未妥善管理人行道致其受重傷請求國家賠償,依據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國賠會決定各機關有賠償責任者,該機關應在決定賠償之原則及範圍內進行協議。 

 國賠會決定各機關無賠償責任者,該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並副知有關機關。國賠會於審議時,認為被請求機關非賠償義務機關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府或各機關者,應發交賠償義務機關依程序重新辦理,並通知請求權人。 (二)賠償義務機關為其他機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國賠會如認為不應賠償就應以書面通知陳情人,如認為該賠償就應通知養工處與陳情人協調。 

 後國賠會決定養工處與陳情人各負二分之一的責任,也就是政府只賠償二分之一,但卻未通知當事人,只片面通知養工處與當事人協調,當事人完全不知自己需負擔二分之一的責任,林晉章議員親自去電詢問,國賠會也只表示要賠,並無說明只賠償二分之一。在第一次協調會時,養工處提出國賠會決定賠償二分之一的公文,陳情人才知道國賠會決定只賠償二分之一。 

 林晉章議員對國賠會這樣的做法非常不滿,依法規定國賠會認為無賠償義務就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在此案例中國賠會決定賠一半,也就是說另外的二分之一國賠會認為無賠償義務,應依法就此二分之一通知當事人,國賠會卻一直未通知,直到開第一次協調會時當事人才被告知國賠會的決定。 

 林晉章議員在今〈91.9.9〉下午的民政部門質詢時,特別提出此問題,對國賠會此做法表達不滿,林晉章議員表示政府單位接獲民眾申訴、陳情應儘快依法妥善處理,今既決定只賠償二分之一就應依法通知當事人。

 林晉章議員表示台北市政府目前正在積極打造世界級首都的形象,這其中當然包括市府公務員提供民眾的服務及態度要儘量貼近民眾的要求,因此強烈要求國賠委員會受理民眾請求案件時,應依法行事,以保障市民應有的權益,也才符合世界級首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