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25

[財政建設]報上支票貼現非法高利貸多,相關單位如何宣導杜絕此種情形?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新聞處、財政局、警察局 
質詢題目:報上支票貼現非法高利貸多,相關單位如何宣導杜絕此種情形? 
說  明: 

一、本席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財建部門質詢時提出: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需要小額貸款以為週轉,因不知目前多數銀行有辦理小額貸款業務,故而向「地下錢莊」借款,卻多因利息過高不勝負荷,而使原本已不濟的財務狀況雪上加霜,日常生活反比原本更陷入困境。目前各大報上天天於分類廣告版刊登支票貼現的廣告,月息幾乎都為二分以上,計算成年利率,已超過民法第二百○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且可能因為此種經營方式利潤不低,目前報上甚至刊有“徵金主”之廣告,亦即徵求可提供金錢讓“業者”借貸給他人之“金主”。 

二、此種廣告之“業者”,除根據民法第二百○五條規定為非法外,亦違反銀行法第廿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業者”之行為依據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為收受存款行為,故受銀行法第廿九條規範。 

三、所謂“金主”之行為,依據銀行法第五條之二為放款行為:「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而其行為極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四、類此之“支票貼現”廣告愈來愈多,一定有民眾之權益受損,因此,本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研擬對策:如何宣導,或以其他方法〈例如:市銀行之借貸利息降低〉使民眾能有合法不被侵害之貸款救急途徑,以杜絕此種非法廣告一再刊登,造成愈來愈多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