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
逐句駁斥大法官第550號釋憲文
台北市政府基於林晉章議員及議會決議的提議,對於全民健保之實施,中央以立法規定由地方政府負擔某一部份健保費這種「中央立法、地方埋單」的違憲做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請求釋憲,大法官於91年10月4日作出釋憲決定:中央政府訂定的全民健保法規定地方政府應依比例負擔健保費用「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林晉章議員於91年10月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大法官釋字第550號釋憲文根本未對北市申請釋憲的重要爭議點解釋,且解釋理由中的理由也大多不知所云,根本是在幫中央的違法行徑合法化,林晉章並在記者會中就此號解釋逐句加以駁斥。
釋字第550號解釋文第一段中表示:憲法第155條、157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第8項中規定的「國家」應是指「中央與地方」,因為「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在所多有,其涵義究專指中央抑兼指地方在內,應視條文規律事項性質而定,非可一概而論。……難謂地方自治團體對社會安全之基本國策實現無協力之義務,……因之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林晉章反駁表示:憲法第155條、第157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條文中明白規定是「國家」而非「地方政府」,且憲法第155、157條乃在第13章「基本國策」章節中,表示此規定是國家的基本政策,而非地方自治事項,當然應由「國家」─即中央政府立法與執法,怎麼會是指要地方政府協力負擔?何況如果國家是指「中央」還是「中央兼地方」的意義不明確的話,那麼憲法中何以要將「國家」的義務與其他各級政府,例如「省政府」、「縣市政府」的義務分開訂立?例如:憲法第160條規定「政府」、第161條規定「各級政府」、第145、146條……等則使用「國家」一語,答案很明顯:「國家」當然專指「中央政府」而非「兼指地方政府」。大法官釋字第550號釋憲文中一再提及:憲法第109條、第110條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解釋理由書中更說: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分擔〈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直轄市社會福利屬直轄市自治事項〉而主張屬社會福利之全民健保應由中央與地方分擔。
林晉章反駁表示地方制度法第18條係規定社會福利為自治事項:憲法第107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全民建保是中央應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已規定相當明確,為地方自治的直轄市當然可以在全民健保以外再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社會福利自治事項,但這還不能解讀為國家負責之全民健保應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擔。中央地方分權是憲法地方自治的精神所在,這跟地方政府是否應協力完成中央政府自己該做的事項完全無關,林晉章認為大法官這樣的說法根本是不知所云。林晉章還表示:依憲法第109、110條規定,所謂「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是指地方政府除了中央所辦理的全民健保外如認為還有需要,可再自行訂定自治條例規章並執行之,並非因為有憲法第109、110條之規定,地方政府就有分擔全民健保之義務。
林晉章認為整篇解釋文中他最同意的一段話莫過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因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既係中央立法,健保局的主管機關又只在中央政府,因此很明顯這是「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當然在財務劃分上應完全歸中央支付,而非由地方政府「協力」負擔。
最後,擔任了3屆12年多的市議員林晉章強調十幾年來,每次審到擬刪除的預算,如勞健保補助費,每被市府已依法編列,不能刪除,否則違法,而對地方自治權的喪失感到無奈,對於大法官作出這樣的解釋感到很寒心,因為中央逕自立法規定地方政府要埋單,讓地方民意機關根本無法對此筆預算有置喙餘地,如此一來根本可以不要有地方議會了,這無疑是對地方自治宣判了死刑!因此林晉章呼籲全國的地方議會要「全體站出來」,深入對地方自治的危機,請大法官諸公再為解釋,並對中央政府這樣的行逕表達抗議,要求中央不要再把各級地方政府及議會當成是可以被中央削的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