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3

[工務]建請都市發展局向中央政府建議修改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使都市計畫之變更不再只是公告施行即可,應一一通知變更區域中之居民,俾保障其權利。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發展局
質詢題目:建請都市發展局向中央政府建議修改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使都市計畫之變更不再只是公告施行即可,應一一通知變更區域中之居民,俾保障其權利。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其所居住之區域原為都市計畫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除自用住宅用地外可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且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而陳情人一直是做商業使用,故一直被以千分之六計徵計價稅。都市發展局於前年時將其土地變更為都市計畫中之「特定專用區」,並不屬於土地稅法中第十七條至第廿條可減稅者,但由於對於都市計畫變更之公告並不知情,因此直到收到地價稅繳交之通知單時,方才知悉須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計徵千分之十之稅率。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亦即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時只要公告實施即可,不須將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以雙掛號之方式一一通知變更區域中之民眾,造成多數民眾並不知悉自己所有土地所在之使用分區已被變更,待被課較高額之稅率時方才知悉。 

  
三、雖都市發展局於變更都市計畫時,皆會於該變更區域內召開說明會,向當地民眾說明,但並非所有居民皆會參加說明會,因此並非所有居民皆會知悉自己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已變更,待收到地價稅單而被以不同之稽徵稅率課徵地價稅時,皆為時已晚,依法即須繳交稅率較高之地價稅。 

  
  
四、爰此,本席建請都市發展局向中央政府建議修改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使都市計畫之變更不再只是公告施行即可,應以雙掛號之方式一一通知變更區域中之居民,俾保障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