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9

[工務]違法競選廣告物設置多,不是應修法,而是應加強執法!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工務局長
質詢題目:違法競選廣告物設置多,不是應修法,而是應加強執法!
說  明:

一、據今晨〈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聯合報上刊載:市府今年才公佈的「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碰到的第一個選舉就讓民眾連連抱怨市府執法有疏失,造成大多民眾感覺「市府越拆越多」或是「市府到底有沒有在拆?」而市府官員則是大感吃不消,認為執行自治條例所遭遇的問題實在太多,包括「取締竹鷹架、拆除競選旗幟與布條、競選廣告物認定原則」都是困難重重。 
  
二、本席歷屆參選市議員都將「立法寬、執法嚴」當作政見之一,本次亦不例外,而本席認為這樣的立法並不嚴苛,重要者乃市府之執法須嚴格,原因乃此「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是市府自行訂定送議會審議,如市府自認立法太嚴,則當初何以會訂定這樣的法律送議會審議?再則,本席一直擔任議會法規審查會之成員,「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在議會審議時,本席亦有參與,審查時包括本席等多數議員並不認為此法律之訂定太過嚴苛而無法執行,才三讀通過交由市府公布施行。 
  
三、本席認為「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的問題不在於立法過嚴,而在於執法太鬆,因為本次選舉時處處可見候選人違法設置競選廣告物,例如:「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競選廣告物得於法定競選活動間設置於本市公共設施上;其設置之位置,由市政府民政局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研商指定‧‧‧」,而市府發布可設旗幟之地點並不包括巷道,但是選舉期間處處可見巷道中每個路燈上幾乎都滿被候選人的競選旗幟包圍,或是像某些地點並不在指定可插設競選旗幟之列,例如:大橋派出所前面三角形的安全島上,卻被候選人插了滿滿的旗幟,更有候選人的旗幟不符合市府公佈旗幟的大小規格,卻大剌剌地高高插在交通號誌燈上,更甚者是製作大型看板廣告卻完全將逃生窗口堵住,此做法根本是不顧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而卻始終不見市府執法人員取締、拆除。 
  
四、本席認為像這樣違法設置之情況多得不勝枚舉,許多民眾都向本席反應一再檢舉卻未獲回應,甚至有民眾看了他候選人違法設置的旗幟,還向本席反應何以本席未於此地點設置廣告物。因此本席認為認為「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的問題不在於立法過嚴,而在於執法太鬆。 
  
爰此,本席要求市府應檢討如何嚴格執法,而非檢討修改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