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23

[工務]合法房屋(無使用執照),無法使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建管處長 
質詢題目:合法房屋(無使用執照),無法使用。 
說  明: 

一、本席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表示,陳情人購買隔壁房屋原擬作為自用 車停車場使用,經洽市府得知該房屋有合法房屋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但無使用執照,無法辦理變更使用,而補辦使用執照需適用現有法規,但該房屋年代久遠,無法通過審查,以致該房屋購買後卻無法依需求使用。 

二、經召開協調會,建管處表示沒有使用執照的舊房屋還是無法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依地政處提供建築物所有權登記有九十四萬四千六百三十單位。九十年房屋稅應稅件數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件,其中違規建築約壹萬九千件,合法房屋約八十五萬五千件。因此,本席要求市府對於北市許多合法房屋無使用執照無法使用,市府應研擬一套辦法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