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14

[工務]請馬市長「依法行政」來解決國宅品質及現住戶權益問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 
質詢題目:請馬市長「依法行政」來解決國宅品質及現住戶權益問題 
說  明:

一、民國八十六年因爆發民間興建的士林福林家園海砂屋事件,為有效解決台北市內的海砂屋問題,市政府擬定「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送市議會審議。而原市政府國宅處提出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草案中第四條建議加上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得比照辦理。但市議會為保障國宅承購戶民眾權益增列:「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亦即比照本辦法辦理乃最基本方案,但倘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方案仍應適用該有利之方案。 

二、原「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草案中市府建議第七條第二項:「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者得予酌減。」而議會則增列第七條第三項:「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立法精神就是對民間建商願來重建給予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的優惠,但議會增列第七條第三項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就是不適用民間建商願來重建給予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的優惠,就是議會希市政府能對市府興建的國宅負起責任加以改建。而市府對修德國宅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問題即可依此辦法負起責任,而非只是如「國宅品質及現住戶權益問題專案報告」第十九頁所「指擬具日後住戶整合重建意願,自行辦理拆除重建時,市府配合提供之行政協助及實質補助方案」,今(90.10.04日)馬市長認為現修德國宅所有權人非市政府的,市府無法律責任,市府只是基於道義立場配合提供行政協助及實質補助,來推諉責任。本席建請市府應參照議會當初立法原意予以重建。 

三、如市府不加以重建,退而求其次,市府應可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府可先買回修德國宅,另以其他有空置之國宅加以出售安置來解決,但今(90.10.04日)馬市長卻認為此需違規使用時,才可買回該國宅,但本席認為法律是「舉重以明輕」,既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已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住戶違規時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對於既無違規使用,且修德國宅承購戶多年承受崩坍之恐懼,市府自應可先買回修德國宅,有魄力來解決此一難題。 

四、另有關專案國宅住戶認為當初購買價格過高,陳情希降價,在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宅房地售價,但市府認為依國民住宅條例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修正前後有不同之計算方式,可是本席質疑如市府依國民住宅條例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來推卸解釋,是牴觸母法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是無效的,應回歸母法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爰此,本席要求凡事強調「依法行政」的馬市長,對此國宅品質及現住戶權益問題決,應依據立法精神拿出魄力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