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法規會主委、交通局長、交通大隊長
質詢題目:不可裝測速器,只因為主管機關會罰不到錢!
說 明:
一、目前市法規中並未規定有關於車上裝置測速雷達感應器者,只有中央之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對測速雷達感應器作規定,但亦只規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似未於母法及立法意旨中明確指出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危害到道路交通何方面之安全。
二、查高等法院民國八十七年交抗字第五十一號裁判,亦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不可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之立法理由:「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駕駛人使用感應器測知警用雷達之位置,逃避取締﹒﹒﹒」,實無法看出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有任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理由,充其量只是在禁止駕駛人歸避處罰,而非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真正之立法目的--安全。
三、綜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絕大多數是基於安全之理由而規定,最高時速與最低時速之定亦然,而駕駛人如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心理上或多或少是想用以逃避取締,但同時卻達成了原來立法之初欲達到之目的。因員警在某些路段架設測速雷達照相機,甚至在有些路段,員警亦設立標誌告知駕駛人,此路段有裝設測速雷達感應器,無非就是希望駕駛人能減速慢行,以維駕駛人自身及路上行人之安全,故駕駛人若自行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除了想逃避取締之心理之外,同時必會減速,無形之中亦達到了安全之目的。且市面上所販售之測速雷達感應器多半還會提醒駕駛人繫上安全帶,如此則更可兼顧到除了提醒駕駛人速度不過快之外,還有其他上路應有之安全規則亦應遵守。
四、既然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之最終目的仍是安全,市府及中央政府應可同意使用才是。否則,若是只為了駕駛人「逃避取締」而不許其裝用,似扭曲了立法原意,而成為立法者為處罰駕駛人而巧立之名目,並不妥當。故請法規會與交通局、交通大隊向市府提供修法方向,並建請市府向中央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