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13

[工務]安全規定太草率,何來安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 
質詢題目:安全規定太草率,何來安全! 
說  明:

一、市政府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市政會議通過「全國首創」之「台北市特定營利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定」,隔日旋即公告除第八條至第十條關於強制疏散、禁止進入及斷水、斷電之規定外,並即施行,對於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以及展覽、表演等室內臨時大量聚集人潮之場所等特定場所,以空間之使用特性區分,設定不同之使用密度來計算、限制其不同之容留人數,以達公共安全之目的。 

二、法規會表示:制定「台北市特定營利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定」乃經多次座談,得多數業者與學者之支持而制定,其立法目的「在避免營業場所因容納過多人數,在災害發生時造成逃生不易引發更多傷亡」,因此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以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之一而制定之。 

三、政府維護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乃其應盡之責任,基於特定之公共場所於災害發生時逃生安全之考量,而對易造成大量民眾聚集之特定場所,訂定規定限制其容留人數,用意固然良好,所依據之法律授權亦無疑義,本席於日前已表支持,惟既是關係到多數不特定社會大眾出入特定公共場所之安全,以及場所業者之權益,市府不應以市政會議通過即公告施行,而應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才公告施行,始可謂程序合法且經通盤考量之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