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21

[民政]不能領救濟金,只因不養我的孩子有錢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不能領救濟金,只因不養我的孩子有錢

 陳情人周女士(現年63歲)曾於民國四十一年結婚,育有一子,結婚後不久因與先生不合,隨即離婚。其子之親權由男方行使,周女士便未再與小孩見過面,至今已四十餘年。周女士目前單身一人,生活十分困苦,甚至因此自殺,幸未遂。經當地里幹事協助,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後社會局承辦人查其子女經濟狀況,發現其子戶籍地設於外縣市(新店),收入相當豐富。 

 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直系血親於計算「家庭總收入」時必須算入,致使周女士無法順利申請到低收入戶,請領社會救濟金,以改善其生活。周女士與先生離婚後,小孩由先生帶走,至今四十多年來,周女士並未再與其子有過聯繫,現其子雖收入豐富(經查為年收入約一至二百萬,並投資公司獲利約四百萬...等),亦從未對周女士盡過扶養義務。故社會局在審核時,將其子收入算入家庭總收入,導致周女士並不符合標準。 

 林晉章議員表示,社會局此種審核標準對周女士生活非但無法因如此之計算而有所改善,更因此無法請領到社會救濟金,致使生活更加困苦,精神亦飽受折磨。 

 因此林晉章議員指出目前救濟金之審核方式實有必要檢討之處,因為救濟金發放並無法給最需要幫助的人。目前社會局承辦人對此案追蹤查訪,周女士前夫於六十一年與同居人生一小孩,七十五年辦正式結婚登記,目前育有二子。但繼母並未對周女士的小孩作收養手續(社會局目前從電腦顯示資料得知),所以審核周女士低收入戶資格,周女士小孩仍須併入直系血親計算「家庭總收入」,周女士目前還是不符合審核資格。 

 昨(20日)社會局派社福中心社工人員電訪周女士了解其目前狀況,發現周女士目前是靠到廟宇幫忙打掃,換取食物來源,而住的方面,住一狹小房間,尚欠房東好幾個月租金,但所幸房東體恤周女士狀況,暫不催繳。但周女士還是希望市府能加以協助或給於工作機會。林晉章議員表示即使要協助周女士進入社會局所屬廣慈博愛院、浩然敬養院擔任臨時工,因仍要審查直系血親三代經濟狀況,周女士還是一樣不符合資格。目前救濟金之審核方式實有值得探討之處。因為救濟金發放並無法協助最需要幫助的人。 

 社會局陳皎眉局長表示血緣關係緣於自然,父母不能拋棄子女、子女不能棄養父母。周女士案例經社會局了解發現,因當時的時代背景造成母親周女士是被迫離開小孩(當時小孩約一歲多),而周女士也因前夫避不見面,導致與小孩失去聯繫。多年來,周女士覺得愧對小孩,因其未盡到母親責任,也不能再去打擾小孩目前平靜的生活。陳局長指出其實社會局也有許多件類似的案件。對於周女士的個案,日前已多次前往新店找周女士的兒子,希兒子能奉養周女士,以盡為人子女之道,但截至目前為止仍未碰到面。而周女士申請低收入乙案,礙於目前法令限制必須依法行政,愛莫能助,但會回去了解是否有須要,先給予急難救助。會再進一步與周女士兒子聯繫。而過二年後(須等周女士滿65歲),如兒子不履行扶養義務,社會局是可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條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林晉章議員對於社會局主動協尋周女士兒子動作表示肯定。對於目前社會實例現象,社會救助法仍有盲點,也希望藉此案例,提供社會局重新研討空間,希望救濟金之審核方式能夠更公平、更務實,救濟金發放其能協助最需要幫助的人。也會再積極與社會局聯繫,期待能共同協助解決周女士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