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20

[警政衛生]垃圾費隨袋徵收自治條例通過

林晉章研究室新聞稿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新聞稿

    在今日所召開之本會期最後一次法規審查會中,通過了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提的『再修正台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部份條文』及『再修正台北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費徵收自制條例』兩項法案,其中新闢垃圾掩埋場回饋部份,明訂新闢掩埋場之回饋地方方式採(1)撥給回饋地方經費,(2)補助當地里及相鄰家戶、機關、學校自來水費方式辦理;而一般廢棄物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再修正案,肇因為台北市議會在審議台北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時所做『台北市政府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否則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不得隨水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但書,隨著此次修正案之通過,全台首創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費隨垃圾專用袋徵收自治條例於焉誕生,隨著此項自治條例的誕生也衍生不用專用垃圾帶亂丟垃圾之處罰規定問題,因涉及個人,倘違規人不表明身份或捏造身份將無從處罰。

    針對此點缺失,環保局遂於一般廢棄物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中規定:『環保局稽(巡)查人員,對違反本自治條例之人請求提示身份證明,其無故拒絕或無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份者,稽(巡)查人員得拍攝或錄製其照片,除明確告知其所違反之行為及規定,與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身份外,並登載環保局網站,請求網友協助辨識其身份,經由網路查明違規行為人之身分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市議員林晉章認為,該項規定雖洞見觀瞻頗具創意,但仍無法完全防杜因違規人身份難以確認而規避處罰之情況。

    林晉章舉其親身經歷表示,其二十幾年前前往馬來西亞旅遊時,因團員皆將護照交由導遊統一保件之重視,實因其與治安及生活息息相關之故。林晉章指出,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管,避免遺失,不料在與當地友人出遊時遭警詢問,因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護照,遂被帶往警局,經友人即時證明身份才獲釋放,據聞日本對於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或國民身份證)者,一律帶往警局,直到身份被證明為止。可見外國政府對於身份證明文八條為例,其中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交通規則通行時,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以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交通警察在遇有違規行人時即常因無法辨明違規人的身份,以致違規罰單無法開立,不像違規駕駛人有駕照、車牌、或行照可為依據。而據了解,全市僅五輛交通違規講習車,根本無法落實,讓交通警察遇到這種情形乾脆就不予處理。再以犬隻隨地便溺為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處罰所有人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此項規定亦因所有人身份無法具體而立即確認而形同具文。

    為瞭解國內對於身份證明文件有無強制規定,林晉章遍尋相關法令,終於找出在『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中規定:國民身份證明文件應隨身攜帶。除此之外無任何相關規定,也無任何罰則,也難怪以上所述法令規定難以具體執行,林晉章認為,在全民指紋檔案上無法即時建立的情形下,應深思如何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