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7.27

[教育]文化古蹟.民眾.政府三者皆嬴!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文化局 
質詢題目:文化古蹟、民眾、政府三者皆贏! 
說  明:

一、走在淡水紅毛城,迷人的山城河港,三百多年的古城堡、異國風情的洋樓,   我們彷彿進入歷史時空,紅毛城自十七世紀興建以來,見証西班牙、荷蘭、 明鄭、清朝興衰,它的身世正如台灣史的縮影,留給後人一一探尋的痕跡,這正是紅毛城被列為一級古蹟的緣由。古蹟提供後人歷史教材以及休閒觀光的功能,故古蹟存在之重要,此為一例。
 七月二十二日祝融肆虐,西門市場付之一炬,在火災中逃過一劫的「紅樓戲院」,已被市府指定為三級古蹟並規劃為「紅樓電影博物館」。不過當地里長不以為然地說,「都燒成這樣了,還叫古蹟?一磚一瓦都不能碰,那門子道理」,攤販也應和地說「這有什麼古蹟價值,先想想我們的生活實在」。不禁讓我們思考為什麼民眾會反對被指定成為古蹟?古蹟的評鑑何在?是否會影響人民的生計和權益?

二、從建國啤酒廠、北投農會穀倉等一連串市府指定市定古蹟事件,到文化局於日前在市政會議提報鐵路局台北機械廠澡堂、愛國西路自由之家為市定古蹟,而與多位首長質疑其認定程序和標準有爭議,據報載馬市長表示,他曾在自由之家吃過飯﹐有其價值,但好像不像古蹟。另外歐副市長也說,他感覺這地方不像古蹟,何況列為古蹟後,所有權人什麼也不能動,影響人民權益。我們不難發現現行古蹟、歷史性建築物認定程序和標準有嚴重之缺漏。

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將古蹟分為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定的古蹟,是符合時代潮流及民眾要求。當中央把權力下放,而市府對古蹟指定只訂有「台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因『要點』沒有強制效能,故產生種種缺失。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單單做一『要點』市府執行起來畏手畏腳且讓議會空有立法權,當民眾陳情時卻無能為力,而先前本席提議召開的87.4.13.台北市古蹟、紀念性、歷史性建築物有關市民權益座談會中就曾對此部分提出呼籲。

 86.12.2第九三五次市政會議通過的「台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其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86年修正)與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73年訂)及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62年訂),在母法中並沒有規定到古蹟指定審查標準。而研究「台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共十一條,其中只有程序上的規定,而沒有任何「實體標準」規定。後來87.7.1內政部訂定「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與「台北市市定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指定作業要點」兩相對照發現內容大同小異,都只就程序上規定,並未對實體指定審查標準有所規定。

 87.10.2市政府訂定台北市市定古蹟審查指定辦法草案,本辦法草案共十四條,但於88.4.2.遭議會審查會退回,因其也只就程序上做規定,對實體指定審查標準等事項都未加以規定。
     
 本席建請市府邀請議會、學者專家,彙整民意訂定一套完整「古蹟審查自治條例,並將指定審查程序和標準列入成為法規,也就不會發生明明認為很好的古蹟或歷史建築物但為私有就不敢指定及民眾、首長質疑其程序和標準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要透過法規的制定,讓古蹟指定作業更為符合公平、公正的機制。我們期待文化、民眾、政府三者皆贏,讓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更為順利,留給自己、後代子孫更多的想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