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22

[工務]讓市府國宅政策更貼近民眾的需要

臺北巿議會  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國宅處長、法規會主委
主旨:讓市府國宅政策更貼近民眾的需要!
說明:

一、台北市民符合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三條之資格即可承租國宅。承租期限依台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及台北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書規定國宅 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承租國宅期間,除(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公立醫院證明者.(2)承租未設有電梯設備之國宅,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為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換租同一基地國宅內較低樓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換租他戶。

二、申請承購(租)國宅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配偶人口與住宅面積比例依台北市國民住宅出售出租作業程序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分為1.甲種住宅:七十九平方公尺(二十四坪)以六口以上家庭為準. 2.乙種住宅:六十六平方公尺(二十坪)以四至六口家庭為準. 3.丙種住宅:五十三平方公尺(十六坪)以三至五口家庭為準.  4.丁種住宅:四十平方公尺(十二坪)以二至四口家庭為準。

三、市民於承租國宅租賃期限六年間,除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或身心障礙者承租未設有電梯國宅,得申請換租同一基地國宅內較低樓層外,其餘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換租他戶。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二口承租丁種十二坪國宅,於承租期間因父母年老接來同住奉養或生兒育女等因素人口增加,希望能換坪數較大的國宅而向國宅處申請,但國宅處承辨人員卻礙於法令規定拒絕受理。在考慮市民實際需要,本席建議對此不合理處修法研議一套制度,讓實際有需要換租他戶之承租戶能經過申請核准後換租他戶(換租坪數大的國宅需負擔較多租金),讓市府國宅政策更貼近民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