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1.15

[民政]請問兵役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章執行了那些後備軍人之優待項目?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兵役處 
質詢題目:請問兵役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章執行了那些後備軍人之優待項目? 
說明:

一、台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中第三條第三款,明定兵役處三科掌理全市軍人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維護及有關留守業務、兵役宣傳事項。 

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條中明訂優待對象為一﹒現役軍人及家屬,二﹒後備軍人 1﹒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2﹒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章卅條至第卅八條明定後備軍人可優待的項目。 

四、請問兵役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章第卅條至第卅八條執行了那些後備軍人的優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