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4.04

[交通]交通速限是否合理?是否應切實執行?

質詢對象:市長陳水扁、交通局局長
質詢題目:請交通局仔細研究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速限規定是否有放寬之必要,並建議中央修改,或於台北市和道路設立明確之速限標誌,否則就應要求交通執法人員切實執行速限規定,以避免市民誤觸法律。
說  明:

一、台北市意外死亡事件中以交通事故佔最大比率,而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中又以超速案件佔首位,因此違規超速問題是否能夠被有效遏止便關係著交通事故發生的比率。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事實上根據一般民眾的習慣,在市區道路開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者比比皆是,不時也不見執法人員加以取締,根據本席私下詢問執行取締勤務的人員表示,法令雖有規定,但一般民眾在市區開車除非時速超過六十五公里否則他們是否會拍照取締的,不過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且鑑定結果確定肇事時速超過規定,當事人便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如此一來,這種執法上的灰色地帶,結果豈不是造成「出了事就違法,沒出事就不違法」的怪現像?

三、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又依據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以本席所處理過的陳情案來說,有的一般駕駛不知道吊扣或吊銷駕照指的是所有駕照都會同時被吊銷,所以在汽車駕照被吊扣後改以機車代步,遇上了警察臨檢才知自己已經是無照駕駛,而對於台北市公車處的公車司機來說,一旦公車司機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被吊銷駕駛執照一年,並於期間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照公車處之規定就必須予以解僱,若公車司機年齡超過四十歲便同時失去參加公車處甄選司機之資格,即使駕照吊銷一年後恢愎考照權利,當事人很可能也失去了往後繼續從事同樣工作的機會。

四、因此本席認為,既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條文中明確規定了駕駛速限,執法人員就應確實取締,或者加以檢討目前台北市道路速限是否有修改的必要,否則交通局就應在台北市各道路樹立明確的速限標誌讓民眾遵守,而不是任由民眾遊走在執法的灰色地帶,一旦發生事故又要民眾自行承擔違法的後果,否則市府執法如何能讓人民信服?

五、台北市交通事故發生頻繁,市府更應該透過各種管道加強民眾在交通法規常識的宣導,建立民眾的法治觀念,讓民眾知法而後守法,而不是總在誤觸法律後才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