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5.05

[民政]里長福利制度更落實!

里長福利更落實! 

 台北市里長福利又向前邁進,里長的喪葬補助由原先之廿萬調升到四十萬,增加結婚補助費二萬元,又
里長繳納之互助金,可於每屆任期屆滿時,在未領受互助補助費時,得請求退還自行負擔之金額,已領互助
補助費但未達其自行負擔金額,可請求退還其差額。

 今(八十七年五月五日)法規審查會通過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與會的議員包括召集人林晉
章議員、黃金如議員、賁馨儀議員及蔣乃辛議員等,此法通過後,將使里長的福利更為落實。

 現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里長本人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廿萬元,系於民國七十三年調整,迄今已逾十三
年,期間物價指數幾經上揚,又民國八十六年市長與松山區里長有約座談會時,有里長提案「建請將里長因
執行公務傷亡時,比照公務人員撫卹」,因而民政局將里長喪葬補助費調高為四十萬元,在場議員均表贊同。 

 修正條文也增列結婚補助新台幣二萬元,但為避免為領結婚補助費而假離婚再結婚的現像,與會場議員
也同意民政局加訂如係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原民政局未修訂的現行辦法第十三條,互助人(里長)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納之互助金,無論其在
互助期間已否領受助補助費,均不得退還,在場議員表示,這是不合理的,議員們表示,里長如任期屆滿不
再連任時,應退還其在任期內所繳交之互助金(每月繳納一百五十元)才是合理,民政局也接受此項建議,
此條修正案將由法規會提案,於二讀會時併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