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5.05

[警政衛生]吸菸與不吸菸區的劃分,是否落實?

質詢對象: 陳市長水扁、衛生局、教育局 
題   目:針對台北市內樓地板面積兩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餐廳,由於吸菸與不吸菸座位比鄰而設,菸味四處流通而不受菸害防治法規範之情形,衛生局應擬定適當措施加以規範,以維吸菸者與不吸菸者彼此之權益。同時衛生局與教育局應共同合作,加強學校菸害防制教育之推展以落實菸害防制之精神。
質詢說明:
一、菸害防制法自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施行以來,至今已有近半年的時間,但仍有許多民眾反映,在一般餐廳中,由於店家只分吸菸與不吸菸「區域」,而菸味依然流通並瀰漫於整個室內,不吸菸者只好被迫吸入二手菸,令人不禁懷疑公共場所禁菸之規定究竟範圍在哪裡?

二、菸害防制法於第十三條規定了不得吸菸之場所,並於第十四條規定了必須設置吸菸區、室之場所,其中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但是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餐廳就不在菸害防治法規範內,然而台北市內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餐廳比比皆是,為了避免禁菸區域形同虛設並影響不吸菸者權益,本席認為:衛生局應嚴格要求該類餐廳在門口張貼全面禁菸或有設吸菸室或不區隔吸菸等標示,避免店家為擔心影響生意而不張貼標示,維護民眾自由選擇之權益,此外衛生局應針對上述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目前尚無法有效管制菸害之餐廳,仔細研究是否有其他能夠維護不吸菸者權益,又能照顧店家利益之措施,或是否有向中央建議修改法令之必要,以補目前法令之漏失。

三、此外依據本席了解,自菸害防制法施行以來,衛生局一共查獲並處分之違規案件共五十件,但絕大部份皆為違反菸害防治法第八條,未於菸品上標明尼古丁、焦油含量之菸商及販賣該類菸品之店家,對於違反菸害防治法第十二條: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之稽查成效,根據衛生局所提供的資料,半年來竟只查獲一件,成效似乎太低,因此本席要求今後必須加強稽查違法販售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之店家,以免久而久之造成店家心存僥倖而違法。

四、根據統計資料,台灣地區所有死亡原因可歸因於吸菸者,男性約佔十五%、女性約佔七%,且吸菸者年齡也有不斷下降的趨勢,許多未成年人在好奇心以及同儕的相互感染下而吸菸,因此本席認為,市府教育局除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確實要求台北市各級學校執行外,並可配合衛生局於八十七年度所推動,由其所屬各院所主動聯繫轄區學校所辦理之學校戒菸教育,如:今年一月忠孝醫院為南港高工六十名吸菸學生開辦之戒菸班、防治專題演講及菸害宣導影片播放等....,如此充分利用資源,加強各單位合作,使未成年者不要輕染上菸癮,真正落實菸害防治法防治菸害、維護國民身體健康之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