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1.13

[警政衛生]建請警察局長爭取開放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警察人員得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奔喪。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長 
質詢題目:建請警察局長爭取開放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警察人員得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奔喪。 
說  明:

一、日前,本處曾接獲民眾陳情,其任職交通大隊拖吊司機;日前因其岳父亡故,岳母要送其岳父骨灰回大陸,但因岳母年紀已大,故要其陪同一起回去,以為照應,但人事室卻以警察不准赴大陸為由,不准其護送其岳母回大陸。 

二、就「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台灣地區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未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且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以內之血親、養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中央各機關所派駐外人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各級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人員,不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但國防部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雇用人員,未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且在大陸地區有四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四條之規定,此不公平之甚也。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人員,有許多甚至無職等,僅屬約僱,與國家機密無關,亦非從事機密科技之研究,如工友、司機等工作人員,其接觸國家安全、機密科技研究之機會,還不如國防部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僱用人員,何以國防部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僱用人員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而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人員,反倒不准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奔喪? 

四、為此,故建議警察局建請中央檢討此一辦法,以爭取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人員在未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時,亦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奔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