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7.14

[財政建設]有關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將其用戶用水設備內線檢驗業務擬委託該處產業工會接辦乙案,應俟市府勞工局84年7月8日以北市勞一字第一七五八一號函行政院勞委會釋示疑義後,再行決定可否實施。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陳市長水扁 
質詢題目:有關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將其用戶用水設備內線檢驗業務擬委託該處產業工會接辦乙案,應俟市府勞工局84年7月8日以北市勞一字第一七五八一號函行政院勞委會釋示疑義後,再行決定可否實施。 
說  明:

一、據悉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產業工會工程服務社擬接受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委託辦理其用戶用水設備內線檢驗業務,並領得北市稽安甲字第二七0二四六六號營業登記證。 

二、依照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之任務並無工程服務社之項目。而產業工會是否可經營並接受委託辦理工會法第五條工會任務以外之業務? 

三、再參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產業工會章程第五條該會之任務,也無工程服務社之經營,則該產業工會是否可經營並接受委託辦理其任務範圍外之業務? 

四、對於右述疑義,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已於84年7月8日以北市勞一字第一七五八一號函請行政院勞委會釋示疑義,尚未獲回覆。 

五、未料,據悉市長已批定交由自來水事業處產業工會試辦一年。 

六、經本席於84年7月14日本會第六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詢問,由議長裁決請本席以書面向市府提緊急質詢,請市府應俟行政院勞委會釋示疑義後,再行由市府決定可否實施。敬請市府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