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長
質詢題目:政府違法,卻要市民守法
說 明:
一、市府拖吊違規機車,其作業程序之疏失,造成市民東奔西跑,為了一部稍舊之機車因不明原因之失蹤,導致市民精神、金錢及時間之浪費,市府相關單位是否該徹底檢討:
二、事實經過: 據市民陳情反應,六月二十七日騎乘一部稍舊之五十CC機車(掛有車牌)停放於紅磚道上白色格子內,下午卻不翼而飛,當日查詢違規拖吊單位,表示未拖吊,電環保局及當地分局,亦表示無拖吊紀錄,至此判斷可能遭竊。隔天,又再次查詢交通單位,亦表示昨日未拖吊,後又查詢環保局,所得答覆,未貼廢棄公告的機車不可能拖吊,倘有貼,也是限期一個月再予以拖吊,至此只好向派出所備案報失竊。六月二十九日又不死心再查詢一番,結果與前一、二日所得之答覆一樣。七月十二日突然接到交通大隊公函通知,車子已被當廢棄車拖吊,請其親自領車。
三、至此,終於找到答案,原來是合法車輛、合法停放、卻被市府違法拖吊。
四、以上情事,讓市民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報案手續繁,銷案還須驗車,車放拖吊場還需繳費,雖經據理力爭,交通大隊同意放行,但車子領出後,已面目全非,因他們把它當棄車處理,車子無法啟動,又得請人來拖吊至修理廠,修好後,再親自騎至派出所銷案。
五、自古「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到現今社會,現今政府,仍是如此,市府執法不當,造成市民損害,不用道歉,也不負賠償責任嗎?請設身處地的想想,切勿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