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1.02

[工務]建築技術第八十八條有關內政部裝修限制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後,其修正重點何在?市府在修正後針對各行業之公共安全檢查做了那些宣導?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局長 
質詢題目:建築技術第八十八條有關內政部裝修限制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後,其修正重點何在?市府在修正後針對各行業之公共安全檢查做了那些宣導? 
說  明:

一、建築技術規則第八十八條有關內政部裝修限制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前為依建築用途及構造並參考其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來定其內部裝修材料,在「居室或該使用部份」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究應採「不燃材料」、「耐火板(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耐燃材料」。 

二、該條文自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後即取消大部份建築、構造及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標準,而嚴格規定「居室或該使用部份」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其內部裝修材料均應為「不燃材料」、「耐火板(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耐燃材料」。 

三、未知 貴局對於該攸關公共安全之該法令修正,有無將修正重點一一函告相關行業同業公會,請其轉知所屬會員,俾供遵循?如有宣導,貴局係如何宣傳? 

四、有關公共安全檢查採較嚴格標準,對市民、業者均較有利,但重點是市府在執行新法令時到底做了多少宣傳?所謂「不教而誅謂之虐」,我們市民就擔心市府沒盡到教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