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1.11

[交通]針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之規定,請本市交通局儘速查本市之行人人穿越線,將線段長度不足三公分者補足,並建議加寬本市人潮擁擠之主要道路的行人穿越道線之線段長度。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針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之規定,請本市交通局儘速查本市之行人人穿越線,將線段長度不足三公分者補足,並建議加寬本市人潮擁擠之主要道路的行人穿越道線之線段長度。
說  明:
 
一、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和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沈木文和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之線段長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然依據實際測量結果顯示,本市許多道路之行人穿越道之線段均不滿三公尺,實際長度僅兩公尺餘,不何法令之規定,故請本市交通局儘速清查線段長度不足三公尺之行人穿越道,將其長度補足,以保障行人「行的安全」。
  
二、同時,交通局應一併將標線已模糊之行人穿越道重新印製,以維持行人之安全。以議會附近為例,逸仙路轉忠孝東路交叉口處行人穿越道,標線早已模不清,卻久不見有關單位予以重製;望能儘快改進。 

  
三、此外,目前本市主要幹道均在實施捷運工程,人車擁塞之情形日益嚴重,此時更應小心維護行人之安全,將屬於行人的空間還給行人,故本席建議交通局應可施法日本之作法,將主要幹道〈尤其是十字路口〉之行人穿越道之線段長度放寬、而不是僵化地以三、四公尺為限,若能將法律所明定之三至八公尺做更有彈性的運用,始人潮擁擠處的行人穿越道不再呈長條狀,而能呈塊狀,行人就不必穿梭在汽、機車間,可以走得安心、走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