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1.14

[財政建設]為求市民與台北銀行所訂立之貸款契約,能符合契約正義,機會平等,特建請台北銀行在簽訂契約時,自始即應準備一式二份,一份交給台北銀行,一份則交由市民自行保管,以保障市民應有之權益。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銀行王總經理
質詢題目:為求市民與台北銀行所訂立之貸款契約,能符合契約正義,機會平等,特建請台北銀行在簽訂契約時,自始即應準備一式二份,一份交給台北銀行,一份則交由市民自行保管,以保障市民應有之權益。
說  明:
  
一、目前民間向本市之「台北銀行」簽訂貸款合約時,祇有一式一份,簽妥後由台北銀行保存,唯有在市民提出要求後,台北銀行始出具複本供市民存查。 
  
二、蓋依法理而言,契約之訂定乃當事人雙方的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成立生效,乃雙方行為,故為求當事人契約地位之實質的平等,機會之公平起見,契約書應具備一式二份,由當事人雙方各自保有一份,在法律效力上同一作準,始符誠信原則。 
  
三、且市民與台北銀行所簽訂之貸款契約,依學說上稱之為「定型化契約」由於是根據當事人一方事先已預擬完成之契約條款以為約定,故對於一般不諳法律之市民而言,誠屬不利,在有求於貸款銀行之情況下,往往未經詳查,便逐一填寫;未來萬一發生法律上之糾紛,各執一詞,則對於未能持有契約書之市民而言,亦有不公。 
  
四、因此,為求市民能與台北銀行訂定融資貸款契約之際,能立於平等之地位,本席認為台北銀行自始即應準備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台北銀行,一份則由市民自行保管,而不應待市民提出要求後始出具複本;始符合契約正義,保障市民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