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1.15

[交通]建請市政府提報交通部,考慮修改相關之交通法令規章,禁止載重車或連結車行駛高速公車上內線車道,以維行車安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長
質詢題目:建請市政府提報交通部,考慮修改相關之交通法令規章,禁止載重車或連結車行駛高速公車上內線車道,以維行車安全。
說  明:
  
一、依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情況下,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二、依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於爬坡車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三、惟由於載重車,連結車之重量大,以致在重力加速度相對較大的情況下,在高速行進中一旦突然發生緊急事故,通常因而導致剎車不及,而釀成重大災禍。 
  
四、據本席於去年赴北京市考察所得之經驗,發現該地法令嚴格限制載重車,連結車甚至於遊覽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以避免妨害行車安全。 
  
五、而綜觀我國目前有關交通之法規,如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均未明文限制載重車、連結車行駛內線車道;唯獨上開所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第五款略就之有所規定,在無特殊情況時,始限制載重車,連結車行駛長徒坡之上爬坡車道或禁行下坡路段之內側車道。 
  
六、本席以為,雖然載重車或連結車之車行速度不致比小客車來得快,但由於其重量大,體積大,以致剎車距離拉長等特性,實不宜任其行駛於原則上車行限速較高的內側車道,以維行車安全;故特建請市府提報交通部,考量修改相關交通法令規章,禁止載重車或連結車行駛高速公路上內線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