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2.05

[民政]請市府儘速建請中央立法規範房屋仲介業,以保障市民權益。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市長
質詢題目:請市府儘速建請中央立法規範房屋仲介業,以保障市民權益。
說  明:
  
一、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日益熱絡,房屋仲介業者在本市亦愈來愈多,但由於沒有適當法令規範,民眾與業者間遂糾紛不斷;此時,本著服務之本旨,市府如何適法的以公權力介入管理,減少弊害,保障民眾之權益,便成為重要之課題。 
  
二、參照相關法令規定,「仲介」在民法上稱為「居間」,其意義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行為。」(民法五六五條)又可大別為二種,即人力仲介與房屋仲介。由於仲介屬私法行為,公權力不應妄加干涉,但民法關於「居間」之規定過於簡陋,加以現今工商業社會中之仲介業,都以現今工商業社會中之仲介業,都以「法人」之面貌出面,不再像過去農業社會一般單純,只有個人的居間行為。因此,為了「公益」起見,就「人力仲介」部分,中央訂有「就業服務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等法規加以規範,不但明定民間人力仲介業之設立及經營須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且規定其所聘請之人員需為符合規定資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就服法卅七條)也就是說專事人力仲介之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證書者。即俗稱之「人力仲介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綜上所述,可知為公益及市民福祇,公權力不得不透過法律的制定,依法對仲介業加以適當的管理與干預。惟目前關於房屋仲介之法令,並沒有相當於用來規範人力仲介之法令。因此,為公益起見,本席建議市府建請中央立法規範房屋仲介業,本席並且提出數個重點以供中央參考: 
  
(一)比照人力仲介師的產生方法,設置一項資格考試,使房屋仲介人員能有專業素養並建立其榮譽感及責任感。 
  
(二)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房產仲介機構之設立許可及經營管理。 
  
(三)應區別房屋買賣仲介及房屋租賃仲介,分別立法管理,明定仲介業者營業之項目及範圍。 
  
四、上述意見,請市府儘速予以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