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2.08

[民政][交通]為配合殘障福利法之規定,社會局應速編列預算,以加裝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俾利殘障者使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
質詢題目:為配合殘障福利法之規定,社會局應速編列預算,以加裝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俾利殘障者使用。
說  明:
  
一、歐美先進國家行之有年的交通工具無障礙設施,在國內一直付之闕如,殘障者欲搭大眾運輸工具簡直是困難重重,障礙處處。而立意良善的復康巴士,全市僅有三輛大型巴士,及五輛小型巴士,卻要服務本市二萬三千餘名殘障者,其象徵意義實大於實際效用,故殘障者使用公車等大眾運輸系統之比例偏低,往往以計程車代步,造成經濟上極大的負擔。 

二、惟依據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同條第三項並規定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 

 然而自殘障福利法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已四年有餘,均未見本市公車加裝無障礙設施。 
  
三、故為配合殘障福利法之規定,社會局應速編列預算,為公營公車設置垂直昇降機及專用固定設備等無障礙設施,以保障全市二萬三千餘位殘障人士之權益,便利其使用公車代步。 

 希於五年期限屆滿前(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真正達到「無障礙運輸服務」的目標,切不可使殘障福利法的美意流為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