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2.26

[教育]為避免兒童受虐案之一再發生,建請徹底發揮國小導師制度之功能,落實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的責任通報制度。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廿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為避免兒童受虐案之一再發生,建請徹底發揮國小導師制度之功能,落實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的責任通報制度。
說  明:
 
一、目前台北榮總發現一名遭虐致死的兒童引起各界震驚,事實上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而根據統計施虐者百分之八十為父母,令人聞之心驚,顯示國內兒童保護通報制度仍為落實,亟需加強。 
  
二、根據北市兒童保護專線統計,受虐兒童以九至十二歲所佔比率最高,六至八歲次之。而此一年齡層的兒童均尚在學校就學,學校老師,尤其是導師,站在保護照顧之立場,自應切實掌握學生日常生活動態,加強了解學生的家庭生活,並細心觀察其行為舉止是否有異樣之處,才能及早發現兒童受虐案件,給予適時的保護。過去迭有兒童遭近親長期強暴、虐待的事件發生,學校老師未能及時警覺,不無失職之處。 
  
三、又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本身職務或權責與兒童密切接觸的人士,若知悉有關兒童虐待、疏忽不當照顧等情事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台北市係指社會局〉報告。此項規定直接賦予教育人員通報之義務,有關人員自不可輕忽。除應加強對學生日常生活之了解以外,並可利用母姊會〈家長會〉或家庭訪視之時機詳加觀察,一旦發現兒童受虐或疑似情形,即應報請學校輔導室或社會局處理。 
  
四、綜上所述,教育人員實為兒童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若能徹底發揮導師制度之功能,落實責任通報制度,必能避免類似悲劇一再發生,讓兒童不再是沉默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