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4.13

[警政衛生]請市府警察局要求各派出所於接獲民眾檢舉噪音事件時,即主動馬上前往現場蒐證,提供環保局稽查人員抵達後開單告發,以充分運用各地派出所警方,解決環保局人手不足,無法及時到場蒐證之困難。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警察局長、環保局長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警察局要求各派出所於接獲民眾檢舉噪音事件時,即主動馬上前往現場蒐證,提供環保局稽查人員抵達後開單告發,以充分運用各地派出所警方,解決環保局人手不足,無法及時到場蒐證之困難。 
說  明: 
一、根據環保局民國八十二年接獲市民陳情的統計資料指出,全年近九百件陳情案中,其中以宗教誦經、婚喪喜慶以及野台戲遭到陳情的比例最高;宗教誦經傳道製造的噪音遭到陳情的比例佔有兩成,其次是婚喪喜慶佔有一成八,野台戲佔有一成七。 

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乃是國人特有的宗教和民俗特性,利用擴音設備的情形極為普遍;而由於目前都市住宅空間密集,住家附近若有廟會,婚喪喜慶、野台戲、電子花車,無一不是借住擴音器以「助長聲勢」,但是結果卻造成這種噪音一旦持續,便會令週遭鄰居無法忍容,寢食難安,甚而影響老人及嬰幼兒神經衰弱。 

三、過去這類擴音器所產生的噪音,因不易有效量測以及告發,以致稽查人員逕赴現場通常會無功而返,直到噪音管制法新修正通過,該局才可不經量測直接開單告發;但是許多曾經受到擴音器噪音干擾的民眾則表示,有些噪音稍縱即逝,等到為數不多的環保局人員,趕到現場,往往也因蒐證工作極為困難而束手無策,無力告發。 

四、本席以為,依照噪音管制法第四條之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因此,依照噪音管制法之規定,各地派出所之警察亦應具備管理之權。故為期能及時派員趕赴製造噪音現場直接開單告發,本席特建請市府警察局應要求各地區派出所與環保局保持聯繫,一旦接獲民眾舉發,不待環保局稽查人員之到達,即應主動馬上前往現場蒐證,待環保局稽查人員抵達後再依員警蒐證內容開單告發,以充分運用特地派出所警力,解決環保局稽查人員不足,無法即時到達現場蒐證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