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4.16

[財政建設]建請市府市有房地,改建公教住宅時,保留一定比例戶數,給建地所屬機關之員工,以促使原所屬機關辦理老舊眷舍之改建事宜。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市有房地,改建公教住宅時,保留一定比例戶數,給建地所屬機關之員工,以促使原所屬機關辦理老舊眷舍之改建事宜。
說  明:
  
一、目前本府所屬各機關許多均擁有眷舍,分配給所屬員工或退休人員居住,惟此等宿舍因歷時久遠而老舊不堪者不在少數,且往往係平房或層樓較少之公寓,土地利用亦不經濟,實有改建成現代化住宅大樓之必要,以造福更多之公教人員。

二、惟依「台北市政府市有房地改建公教住宅配售作業要點」第二條之規定,除原住戶可獲得先配售以外,其餘之戶數均需由市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住福會)統籌配售給全市合於規定之公教人員,而原擁有該房地之機關所屬員工並未享有一定比例之優先配售權;在此情況下,建地原屬機關全然未因改建受益,自然無法寄望其積極推動所屬眷舍之改建。 

三、有鑑於此,本席建請市府於舊有宿舍改建成公教住宅時,除原住戶可優先配售外,尚應保留一定比例之戶數給建地所屬機關之員工承購,但以不超過五成為限,故前開要點第二條之配售順序應作修正,將第二順序改為「合於配售規定之建地所屬機關員工,但以不超過原住戶配售後餘戶之五成為限。」,而原第二順序則改為第三順序。 

四、舉例言之,若環保局之眷舍改建成一百戶之住宅,配售給原住之二十戶後,尚餘八十戶則其中應保留不超過四十戶給環保局之員工優先分配。如此一方面對建地原屬機關有利,可促其積極勸說原住戶配合改建,加速老舊眷舍之更新,另方面亦兼顧廣大市府員工之利益,較目前由住福會全部統籌配售之方式為佳,實為一舉數得之法。 

五、綜上,請市府儘速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