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4.19

[民政]建請市府向中央反映,國家考試應不得就性別有所限制。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向中央反映,國家考試應不得就性別有所限制。
說  明:
  
一、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一向偏低,而為鼓勵女性就業,就必須落實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消除兩性在工作權上之不平等情形,故行政院勞委會與立委分別提出之「兩性(男女)工作平等法」中均有「雇主不得在招募、雇用…等方面因性別(男女)而有差別待遇」之規定,顯示兩性在工作上不平等之情形總算開始獲得重視。 

二、惟觀目前國家考試,因性別(女性)而設限之情形俯捨皆是,此參考選部編印之各類國家考試應考須知即明: 

(一)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國際新聞人員等大部分均限男性報考,其餘採配額制(如:八十二年外交領事人員公告錄取二十四名,女性僅佔二名)。 

(二)行政人員、關務人員、郵政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超過半數科別限男性報考,少部分則明訂女性最多錄取名額。 

(三)政風人員亦只限男性報考。 

(四)定八十三年五月底舉行之特種稅務、金融、保險人員考試中亦有高達半數類別限男性報考。 

三、實際上國家考試中因性別設限者尚不只以上所列舉之項目,然綜右所述即可知目前國家考試性別歧視之嚴重情形,此不獨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男女平等原則,亦係對憲法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當限制,直接影響女性就業機會。 

四、又綜觀國家考試中對性別(女性)予以限制者,雖皆屬外勤機會較多或需派外之工作,惟考量時下女性均受新式教育,有別於舊時婦女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其專業素養及獨立自主絲毫不遜於男性,女性在各行各業中獨當一面者亦所在多有,外勤或派外之工作絕非想當然耳地無法勝任,於此情況下,實無就性別而作差別待遇之必要。 

五、其實,國家考試僅須在應考須知中就性質較特殊之工作略作說明,或明訂錄取者若因性別而產生不適任之情形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讓女性自行考量應考與否,方屬合情、合理、合法。 

六、綜上,建請市府向中央反應,速消除國家考試中之性別限制,落實憲法所規定之平等原則暨保障女性同胞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帶頭作民間企業之榜樣。